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盛医疗"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润资产")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签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7]4号】,蓝润资产现已回执告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不需要陈述和申辩,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55842718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1幢5楼505号
(二)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根据
截至2016年10月11日股市开盘前,蓝润资产持有运盛医疗14.66%股份,为运盛医疗持股5%以上股东。2016年10月11日,蓝润资产合计买入运盛医疗3,332,800股,卖出50,000股,存在短线交易行为。蓝润资产的短线交易行为没有收益。
以上事实,有蓝润资产证券账户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电脑截屏资料、运盛医疗相关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投资者持有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蓝润资产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属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
根据蓝润资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蓝润资产给予警告。
二、公司整改情况的说明
针对上述问题,蓝润资产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承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本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三、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是对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处罚,不会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