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7-10-13 来源: 作者:

  声明

  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募集说明书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承诺募集说明书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募集说明书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落实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特别审慎地考虑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请投资者对发行人以下事项予以特别关注:

  一、本期债券为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续期选择权和递延支付利息权。

  本期债券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若发行人选择行使相关权利,导致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时间不确定性或者提前赎回债券,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上市前,本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为1,583.50亿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合计);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20.92亿元(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的一年利息的1.5倍。本期债券发行及挂牌上市安排请参见发行公告。

  三、电力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电力工程建设投资金额较大,建设周期较长,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和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对资金的需求也相应增加,2014-2016年及2017年1-6月,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070,228万元、-3,644,598万元、-8,391,020万元及1,991,089万元。按照公司发展目标和规划,未来几年公司将继续维持较大的投资规模,使得公司有可能面临资本支出较大的风险。

  四、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金融货币政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期限较长,可能跨越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在其存续期内可能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从而使本期债券投资者持有的债券价值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积极申请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由于具体上市审批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并依赖于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核准,公司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流通,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在交易所上市后本期债券的持有人能够随时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

  六、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级机构”或“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AAA等级表示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若因不可控制的因素如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公司不能如期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资金,将可能会影响本期债券的本息按期兑付。

  七、自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中诚信证评将对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跟踪评级期间,中诚信证评将持续关注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其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以及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动态地反映发行人的信用状况。中诚信证评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通过中诚信证评网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且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上述跟踪评级结果及报告。如果未来评级机构调低发行人主体或者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本期债券的市场价格将可能发生波动从而对本期债券的投资者造成损失。

  八、凡购买、认购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自愿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对本次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债券均视作同意并接受公司为本期债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其约束。

  九、由于中国特有的煤电价格体系,煤炭价格对火电企业的盈利状况影响较大。2012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煤电联动机制,对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加强煤炭市场建设、推进电煤运输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等方面均提出了指导性意见。2014年9月,国家发改委《关于疏导环保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08号)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2015年1月,发改委正式下发《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降低第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2015年4月,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公布继续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信息,2015年1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全国平均每千瓦时降低约3 分钱,同时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实施细则尚待出台。公司的上网电价如面临下调,或者在燃料成本上升的情况下不能及时上调,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影响。

  十、2014-2016年末及2017年6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84.88%、82.75%、82.27%及82.61%。同时,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偏低,2014-2016年末及2017年6月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40、0.42、0.39和0.46;速动比率分别为0.31、0.34、0.32和0.38。若公司负债规模进一步扩大,更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可能被用于还本付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偿债能力。

  十一、截至2017年6月末,公司有息债务余额*(有息债务包括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以及应付债券。)为5,782.57亿元,在总负债中占比为76.88%,规模较大。2014-2016年末及2017年6月末,公司财务费用分别为227.32亿元、232.94亿元、209.74亿元和108.62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1.76%、12.12%、10.70%和11.55%。若未来公司财务成本持续处于较高水平,可能给公司的盈利水平带来影响。

  十二、2014-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公司营业外收入分别为26.78亿元、32.49亿元、28.14亿元和14.94亿元。公司营业外收入主要为政府补助,包括电煤价格补贴、税收返还、小火电关停财政补贴等。若未来受行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营业外收入出现大幅减少,可能对公司的业绩带来一定的影响。

  十三、2014-2016年度,公司铝业板块的毛利率分别为2.77%、4.93%和5.24%。2014年公司铝业板块毛利率大幅下降,主要系受到下游需求的影响铝产品价格大幅下跌,2015年,铝业板块的毛利率有所回升。电解铝业务盈利能力下降,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公司的整体业绩,若未来受市场行情影响,电解铝价格持续下跌,电解铝业务收入出现大幅减少,则会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四、铝作为汽车生产、建筑和包装的原材料,其应用范围仅次于钢材,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不论是在供给端还是在需求端其都受到较多不确定因素影响,例如房地产、汽车等行业的发展将带动市场对于电解铝的需求。但近年来,在国家改变经济发展模式,减少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下,房地产、铁路、家电等行业均处于低迷态势,同时国家限电政策力度逐步加强,电解铝成本增长压力较大,同时2012年以来,铝价在欧债危机深化的影响下大幅下跌,致使大部分冶炼厂陷入亏损,使铝的下游消费持续走弱,电解铝价格低位徘徊,下游铝材加工企业开工率不足,我国电解铝产量增速呈现下滑态势。如果未来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国家政策调控加强,将给铝行业的发展带来风险。

  十五、煤炭是我国目前国民经济和城乡人民生活消费的主要能源,煤炭行业作为能源基础产业,与国民经济增长特别是工业增长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关系,经济周期的波动和宏观经济的变化直接影响煤炭行业及煤炭企业的发展。2012年以来,欧债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逐步显现,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我国实体经济增速开始回落,煤炭需求不足,价格大幅下滑。经济发展的周期性给煤炭生产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不确定性和经营风险,发行人未来经营和盈利水平也将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

  十六、截至2017年6月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合计2.79亿元,占2017年6月末净资产的0.18%;受限资产合计688.36亿元,占2017年6月末净资产的43.47%。发行人对外担保及权利受到限制的资产规模较大。若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或发行人由于未及时偿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的债务导致发行人的相关资产被查封或处置,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偿债风险。同时发行人的受限资产金额较大,会对发行人未来通过抵、质押担保的举债能力有一定的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影响到本期债券的偿付能力。

  十七、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未来将加快新能源开发,推进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高效发展核电。2011年3月份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国家迅速开展对中国核设施的全面安全检查,加强正在运行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新上核电项目。未来国家核电产业政策仍可能发生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核电产业的发展速度,进而对公司的核电业务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十八、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8月11日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国)名称变核内字[2016]第2781号文件核准,及2016年9月20日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2016]第6915493号文件备案,本次债券联合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此次变更不涉及联合主承销商经营范围调整,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有一切权利义务由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继。本次债券项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有已签署且正在履行的合同效力不变,本次债券项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有已出具的生效材料、协议中约定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一切权利义务均指向变更后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6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65号”核准,发行人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0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其中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债券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剩余数量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综合市场等各方面情况确定各期债券的发行时间、发行规模及发行条款,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发行完毕。

  十九、2016年6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65号”核准,发行人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0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申报时债券名称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本次债券第一期已于2016年6月发行,考虑到实际情况,本次债券名称变更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本次债券更名前签署的《承销协议》、《受托管理协议》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协议及其他申报文件继续有效,适用于本次债券。

  二十、本期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释义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一、简称

  ■

  二、专有名词

  ■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总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英文名称:State Power Investment Corporation

  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炳华

  成立日期:2003年03月31日

  注册资本:4,5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0534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

  (一)本期债券发行批准情况

  1、2016年4月8-9日,国家电投2016年第2次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发行人向证监会申请发行不超过200亿元(含200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

  2、2016年5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6】393号),同意公司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200亿元(含200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方案。

  (二)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2016年6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65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0亿元(含200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期债券的发行条款

  1、发行主体: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本次债券名称: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

  3、本期债券名称: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

  4、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7.5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7.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在每个约定的周期末附发行人续期选择权,于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时延长1个周期,并在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全额兑付时到期。

  6、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30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7、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结果,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后在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的确定方式: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 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 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8、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9、递延支付利息的限制

  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10、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个工作日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20个工作日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11、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12、会计处理:本期债券设置递延支付利息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13、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14、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5、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本期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具体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安排见发行公告。

  1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7、还本付息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

  18、起息日:2017年10月18日。

  19、付息日: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的10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在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

  20、本金兑付日期: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21、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22、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券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23、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4、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25、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26、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中诚信证评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27、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期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28、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30、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拟将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和偿还公司债务等,本次债券分期发行,本期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31、拟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32、新质押式回购: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本期债券新质押式回购相关申请尚需有关部门最终批复,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33、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一)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发行公告刊登的日期:2017年10月13日

  发行首日:2017年10月17日

  预计发行期限: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0月18日

  网下发行期限: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0月18日

  (二)本期债券上市安排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四、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炳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3号楼

  联系人:代太山

  联系电话:010-66298780

  传真:010-66298734

  (二)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574

  项目负责人:马欣、严瑾

  项目组其他成员:魏来、马茜

  (三)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联系电话:010-66299538

  传真:010-59734928

  项目负责人:李秀峰、汪涵

  项目组其他成员:王晓磊、刘元康

  (四)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021-22189864

  传真:021-22169834

  项目负责人:马如华、文光侠

  项目组其他成员:周思羽、宋钊、胡若海、吴诗岳

  (五)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项目负责人:丁军波、万方

  项目组其他成员:李航、解灿霞、刘洪泽

  (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50688712

  项目负责人:丁琎、肖云

  项目组其他成员:罗京

  (七)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林柏楠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6-8层

  联系电话:010-66256459

  传真:010-66091616

  经办律师:贾向明、商娟

  (八)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顾仁荣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西路8号院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层

  联系电话:13910900961

  传真:010-88091199

  注册会计师:杨豪、梁双才、陈军

  (九)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联系电话:010-66299538

  传真:010-59734928

  联系人:李秀峰、汪涵、王晓磊、刘元康

  (十)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敬如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599号1幢968室

  联系电话:021-51019090

  传真:021-51010930

  经办人:梁晓佩、裘俊杰

  (十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负责人:李岩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5层

  联系电话:010-66292273

  传真:010-65830207

  联系人:解越鹏

  (十二)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总经理:黄红元

  联系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十三)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总经理:聂燕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五、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期债券的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均视作同意由平安证券担任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且均视作同意公司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的本次债券的《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

  (三)本期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均视作同意并接受公司为本次债券制定的《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

  (四)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人员的利害关系

  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与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重大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第二节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状况

  一、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主要事项

  (一)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

  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该级别反映了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信用质量极高,信用风险极低。

  (二)信用评级报告的主要内容

  1、正面

  (1)电力业务规模位于国内前列。公司是我国五大国有独资电力企业集团之一,发电资产广泛分布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港、澳、缅甸和几内亚等国家和地区。公司的电力业务在资产总量、市场份额和技术水平等方面都位居我国发电企业的前列。截至2017年6月末,公司的可控装机容量达11,869.55万千瓦。

  (2)公司清洁能源占比较高。截至2017年6月末,公司水电装机容量为2,169.70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18.26%,水电装机规模和装机比例均居五大电力集团前列;此外,公司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三家具有核电开发控股资质的电力企业。

  (3)煤-电-铝一体化产业链的协同效应。近年来公司通过调整产业布局,逐步形成了以煤炭为基础、电力为核心、有色冶金为延伸的煤-电-铝一体化产业链,产生了良好的协同效应,有利于实现现有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生产成本,同时有效地缓解周期性波动带来的行业风险,增强公司整体的成本控制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4)畅通的融资渠道。公司与金融机构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截至2017年6月末,公司获得主要银行授信额度合计为11,858亿元,其中未使用额度6,531亿元,备用流动性充足。此外,公司下辖多家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融资渠道畅通。

  2、关注

  (1)用电需求增速放缓。受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影响,我国用电需求增速放缓,对公司机组基础电量计划的获取及机组利用水平带来一定影响。

  (2)电解铝业务盈利能力较低。近年来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电解铝价格2012年以来整体呈下跌走势,2016年虽有所上涨,但公司电解铝业务板块盈利能力仍然较低。

  (3)公司资产负债率高,债务压力较大。虽然近年来公司负债率水平逐年小幅下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截至2016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和总资本化比率分别达82.27%和77.12%;截至2017年6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和总资本化比率分别达82.61%和78.79%。

  (下转B8版)

本版导读

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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