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10-13 来源: 作者: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0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逸影视”、“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玉珍、李根长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金逸影视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金逸影视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公司股东融海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金逸影视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持有的金逸影视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单位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关于减持价格限制、破发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玉珍、李根长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年4月1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或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公司股东融海投资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年4月1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或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回购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已由有权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作出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根据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的判决制定并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所有新股的具体方案,并进行公告。本公司将在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后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玉珍、李根长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书面认定或行政处罚的,本人将积极督促发行人回购其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上述股份回购事宜进行审议时,本人承诺将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如发行人股东大会己审议通过上述股份回购事宜,发行人未回购或未全部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承诺将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或全部新股中的剰余未被发行人回购的部分,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四、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责任主体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玉珍、李根长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逸影视”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下称“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赠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目的

  公司设置并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目的是促使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回升至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维护市场对于公司的信心,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当在30日内实施回购股份的措施。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5)公司每次用于实施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6)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的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控股股东提名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上述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5、其他相关事项

  在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完毕后的9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措施后的第91个交易日开始,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相应义务。

  (四)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上述主体若届时未实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将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若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届时公司如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应当将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公司严格履行回购义务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其他义务。

  2、若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届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3、若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届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该等人员的薪酬款或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六、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为应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发行人持续回报能力,发行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如下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任何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一)继续做大做强主业,提高公司市场占有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使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更趋于合理,强化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并且净资产充实为公司使用多种手段撬动更多资源创造了基础条件,公司将利用这些资源并基于公司在电影放映行业长期积累下来的卓越的市场拓展能力、丰富的项目工程管理经验、优秀的影院运营实力进一步做大做强主业,为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二)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利用上市契机加速发展

  未来,公司仍将持续通过丰富营销宣传手段、强化促销力度、提高市场反应速度等手段巩固老影城票房、快速提升新影城票房收入;通过加强运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等措施控制成本、节约费用;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标准化水平,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细化分区域管理规则,根据地域特点制定差异化的市场及运营策略;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基于票房、利润等指标的考核机制,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此外,公司成功登陆资本市场将明显提高金逸品牌的知名度,形成良好的宣传效应,吸引更多观众观影的同时也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为公司运营、自有影院以及加盟影院拓展助力。

  (三)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利息支出

  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募投项目已投入部分,同时偿还银行借款,每偿还1亿元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减少一项,每年将增加公司税前利润约600万元,将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四)产业链延伸,丰富公司盈利手段,充分享受行业发展红利

  在夯实影院业务的基础上,逐步向电影产业的上游发展,以及向电影后产品、衍生品等业务延伸发展,形成完整电影产业链的集团化目标,增强公司业务协同效应,丰富公司盈利手段,充分享受近年来电影行业整体持续快速发展的红利。

  (五)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并经2014 年4 月11日召开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通过以上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相关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及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公开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④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玉珍、李根长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及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避免同业竞争等其他公开承诺,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同时,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如下措施: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④将停止在发行人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股东融海投资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及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公开承诺,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同时,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如下措施: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④将停止在发行人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及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公开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发行人有权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或津贴暂时予以扣留,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八、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89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2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4,2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2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3,7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20.98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64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金逸影视”,股票代码“002905”。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4,2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10月16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10月16日

  3、股票简称:金逸影视

  4、股票代码:00290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6,8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4,2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4,2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zhou Jinyi Media Corporation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00万元(本次发行前)、16,800万元(本次发行后)

  实收资本:人民币12,600万元(本次发行前)、16,800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李晓文

  金逸有限成立日期:2004年3月1日

  金逸影视成立日期:2010年12月9日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成路8号之一402房之一

  董事会秘书:许斌彪

  主营业务:从事院线发行和电影放映业务

  所属行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R86)

  经营范围:电影和影视节目发行,电影放映,录音制作,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制品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互联网出版业,展览馆,小型综合商店、小卖部,预包装食品零售,熟食零售,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散装食品零售,图书、报刊零售,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干果、坚果零售,充值卡销售,肉制品零售,乳制品零售,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游艺娱乐用品零售,玩具零售(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票务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广告业,企业总部管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94041317

  电话:020-87548898

  传真:020-85262132

  电子邮箱:ir@jycinema.com

  董事会秘书:许斌彪

  互联网网址:http://www.jycinema.com/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和对外投资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李玉珍和李根长兄妹。本次发行前,李玉珍女士持有公司71.62%的股权,李根长先生持有公司15.68%的股权。李根长系李玉珍之兄。

  李玉珍和李根长兄妹履历如下:

  李玉珍,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4010219541028XXXX,住址为广州市东山区东湖西路6号。现持有公司股份90,245,760股,占总股本的71.62%,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李玉珍主要经历如下:自1975年至1998年就职于广州市缝纫机厂;自1993年至今,李玉珍逐步开始个人投资活动,投资行业涉及房地产业,酒店业电影行业等。1995年至2013年担任嘉裕房地产执行董事、总经理,2008年至2013年担任嘉裕房地产集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7年至2013年担任嘉盛创富执行董事,2009年至2013年担任嘉裕世纪投资执行董事兼经理,2008年至2013年担任成都嘉裕执行董事、总经理,武汉嘉裕副董事长,重庆嘉裕执行董事、经理,嘉逸豪庭酒店监事,苏州东方酒店董事长。现任宁波嘉裕总经理。

  李根长,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10219520914XXXX,住址为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市场西街3号。现持有发行人19,754,240股,占总股本的15.68%,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根长主要经历如下:自1971年至2000年就职于广州市东山区大东街办事处。自1993年至今,李根长逐步开始个人投资活动,投资行业涉及房地产业、酒店业、电影行业等。2001年至2008年担任新城商贸经理,2007年至2013年担任嘉盛创富经理,武汉嘉裕的总经理、董事长。现任嘉福物业监事,嘉裕房地产监事,广州南国投资监事。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玉珍和李根长兄妹其他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为81,705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4,2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0.98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0.6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15.4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量为1,896,05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量为14,075,491.10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8,378.26851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2017年9月28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2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7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4,514.40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3,723.67倍,中签率为0.0268551909%。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网下发行公募养老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2,101,145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50.03%,配售比例为0.05130250%;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460,076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10.95%,配售比例为0.05123341%;其他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1,638,779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39.02%,配售比例为0.01173331%。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107,598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6%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8,11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1,035.00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0月1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XYZH/2017SZA30456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7,081.00万元,明细如下:

  ■

  每股发行费用为1.69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81,035.00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55元(以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1.02元/股(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采购、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主要核心业务人员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2017年1-9月及2017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预计2017年1-9月,公司能够取得营业收入约165,159.97万元至168,246.67万元,较2016年同期变动约-0.67%至1.19%。预计2017年1-9月,公司能够取得利润总额约20,341.96万元至21,500.43万元,较2016年同期增长约2.03%至7.84%;公司能够取得净利润约14,294.91万元至15,426.84万元,较2016年同期增长约5.55%至13.91%;能够取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12,600.48万元至13,732.40万元,较2016年同期增长约1.72%至10.85%;能够取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2,598.45万元至13,730.37万元,较2016年同期增长约2.10%至11.28%。(上述测算不构成公司对2017年1-9月的业绩预测及利润承诺)

  预计2017年1-12月,公司能够取得营业收入约218,549.05万元至227,345.93万元,较2016年同期增长约1.38%至5.47%。预计2017年1-12月,公司能够取得利润总额约29,038.31万元至31,766.20万元,较2016年同期增长约2.13%至11.72%;公司能够取得净利润约20,978.12万元至21,666.32万元,较2016年同期增长约7.01%至10.52%;能够取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19,028.89万元至19,717.09万元,较2016年同期增长约11.02%至15.03%;能够取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9,002.06万元至19,690.26万元,较2016年同期增长约10.83%至14.85%(上述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如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三、本公司自2017年9月20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议案》,2017年9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除此之外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联系电话: 010-65608366

  传真: 010-65608450

  保荐代表人:徐炯炜、吴量

  项目协办人:周伟

  项目组成员:李盛杰、冯晓松、朱杰聪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3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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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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