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0-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58号)核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235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37元,共计募集资金173,719,5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等相关发行费用40,458,35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3,261,15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瑞华验字〔2016〕33030021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7年8月25日召开了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扩产的议案》和《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8月1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扩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7)和《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8)。

  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将募集资金专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账号:367572037592)账户余额91,037,042.76元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账号:302068570018800008764)账户余额43,596,801.85元以增资款的形式分别转入了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华正”)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分别为:370173434578和302068570018800013366)。增资款由杭州华正实行专户存储,全部用于募投项目“新增年产1.2万吨树脂基纤维增强型特种复合材料技改项目”的建设实施。同时,公司已对原募集资金专户作销户处理,并已完成相关销户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0月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9)。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杭州华正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7年9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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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专户募集资金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利息收入与支付转账手续费的影响。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以下合称“丙方”)

  丁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新增年产1.2万吨树脂基纤维增强型特种复合材料技改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乙双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路、周梁辉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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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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