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0月13日(星期五)下午 14:4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月12日-2017年10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10月13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络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10月12日15:00 至2017年10月13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绵州大道南段327号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尹英遂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87,831,2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89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87,744,2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87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744,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8%;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3%;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2299%;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701%。

  该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744,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8%;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3%;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2299%;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701%。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744,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8%;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3%;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2299%;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70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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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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