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7-10-14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6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2017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9月18日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个月(为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9月15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深圳出具《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深圳2017年9月20日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7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0月13日15:00 。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下午15:00-2017年10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嘉路6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鸿先生。

  6、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3,29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6359%。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52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3752%。其中,关联股东湖南长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席了会议,代表股份5,000,000股,对议案作了回避表决。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作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8,26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13%;反对2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87%;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344%;反对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656%;弃权0股。

  关联股东湖南长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8,26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13%;反对2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87%;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344%;反对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656%;弃权0股。

  关联股东湖南长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8,26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13%;反对2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87%;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344%;反对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656%;弃权0股。

  关联股东湖南长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佩、甘露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4日

本版导读

20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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