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0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月12日至10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下午15:00至10月13日下午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17年10月9日(星期一)。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十里堡北里28号北京丽景湾国际酒店。
(四)会议召集人: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1,135,771,6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81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数1,135,402,2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62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股份数36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董事长丁伟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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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表格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魏海涛、丁文昊。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