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0-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同时满足公司经营业务需要,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公司IPO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部分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归集或变更;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

  近日,公司连同广发证券与平安银行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一、公司已在平安银行南京分行开设了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

  1、IPO结余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项账号为1500008954424,截止2017年9月11日,专户余额为432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IPO募集资金结余资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再融资募投项目专户:募集资金专项账号为15000089546898,截止2017年9月11日,专户余额为593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基于云端虚拟工厂的智能制造系统研究与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此外,公司原开设的用于管理"基于云端虚拟工厂的智能制造系统研究与产业化项目"的专项账户内的部分资金购买了理财产品,目前尚未到期,待产品到期后,本金连同结算利息共计约16312万元将一并转存入上述专户内。

  二、公司与平安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鹏翔、侯卫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平安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平安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平安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平安银行。

  八、平安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广发证券、平安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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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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