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2017-10-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股东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油气")于2017年8月8日与樟树市和泰安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泰安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洲际油气持有的本公司104,612,990股股份转让给和泰安成,每股转让价格为10.388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086,719,740.1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8月11日对外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7年10月13日,本公司收到洲际油气《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等文件。协议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7年9月12日,洲际油气与和泰安成、张达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就共管账户事宜进行补充,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樟树市和泰安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张达

  鉴于:甲方、乙方于2017年8月8日签署了《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樟树市和泰安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所持焦作万方104,612,990股普通股股份(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乙方已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以乙方名义开立了甲乙双方共管的银行账户,且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了现金1,086,719,740.12元。

  就上述账户共管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指定丙方参与对上述银行账户实施共管。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将上述共管银行账户的共管方变更为甲方、乙方和丙方三方共管。

  第二条 甲方、丙方向乙方承诺:

  1、出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甲乙双方应当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共管的情形时,甲方和丙方应予无条件及时配合乙方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共管。如丙方未完全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配合乙方解除上述银行账户共管,即视为甲方对《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约定义务的违反,甲方应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2、如甲方与丙方之间涉及任何法律纠纷,均不得作为甲方、丙方未按照《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的抗辩理由。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2017年10月12日,洲际油气与和泰安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樟树市和泰安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甲乙双方于2017年8月8日签署了《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樟树市和泰安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所持焦作万方股份有限公司104,612,990股普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2、根据《股份转让协议》3.2.1条约定的"在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须负责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并同时将标的股份质押给乙方",乙方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之约定于2017年8月17日向共管账户支付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柒亿元。在乙方支付该笔款项后的20个工作日内(即最迟至2017年9月14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全部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且未能将标的股份质押给乙方(以下简称"甲方迟延事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11.1条及11.2条的约定,甲方应按照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就上述甲方迟延事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须于2017年10月23日前解除标的股份的全部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甲方无需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将标的股份同时质押给乙方),且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批准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全部资料。

  甲方应于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或其他同意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的全部资料,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要求缴纳相关税费的当日缴纳完毕全部税费,关于双方税费的最终承担仍以《股份转让协议》 8.1条约定为准。同时,甲方应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第二条 在甲方完成上述第一条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同意不再追究甲方迟延事项的相关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三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在守约方提出要求的3日内改正。否则,守约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按照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2%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对造成守约方的任何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条 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如甲方再发生任何实质性的违约行为,除按照上述第三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照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每日0.05%向乙方支付罚息,罚息起算时间自2017年9月15日开始计算,至违约行为得以纠正或违约行为涉及的相关义务得以履行之日止,若违约方最终未能纠正违约行为的,罚息计算截止到罚息和本协议第三条之违约金都足额缴纳完成之日止。但乙方书面决定不予追究的除外。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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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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