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7-10-14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692 证券简称:睿康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9

  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7年9月2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0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时间2017年10月12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7年10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座19层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4,434,9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0.4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4,379,8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0.49%。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0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77%。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夏建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34,434,90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5,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3日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中银股字﹝2017﹞第0080号

  致: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受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睿康股份")委托,指派陈三营律师、闫鹏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2、2017年9月22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信息如下:(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二)会议审议事项;(三)提案编码;(四)登记方法;(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六)其他事项等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于2017年10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座19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夏建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10月10日(星期二)。

  实际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截止2017 年10月10日(星期二)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34,379,8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5,0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3,737,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4,434,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9%。

  2、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没有新增议案。

  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推选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434,90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合计3,737,8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合计0股;弃权票合计0股。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宣布表决结果,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李 炬 陈三营

  闫鹏和

  2017年10月13日

本版导读

2017-10-14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