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7-10-20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788 证券简称:鹭燕医药 公告编号:2017-055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0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2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下午15:00至2017年10月19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4号鹭燕集团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金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7年9月29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922,6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8518%。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911,0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8427%。

  3、网络投票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91%。

  4、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302,6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62%,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97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4,91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9%,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1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91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9%;反对1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选举吴金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4,91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9%。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29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2%。

  ②选举雷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4,91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29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2%。

  ③选举杨聪金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4,91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29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2%。

  ④选举吴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4,91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29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2%。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金祥先生、雷鸣先生、杨聪金女士、吴迪先生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选举林志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4,91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29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2%。

  ②选举黄炳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4,91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29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2%。

  ③选举唐炎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4,91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29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2%。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林志扬先生、黄炳艺先生、唐炎钊先生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吴金祥先生、雷鸣先生、杨聪金女士、吴迪先生、林志扬先生、黄炳艺先生、唐炎钊先生等7人组成,其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①选举李翠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54,91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29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2%。

  ②选举林碧云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54,91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29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2%。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李翠平女士、林碧云女士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蔡梅桢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91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9%;反对1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291,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2%;反对1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洪波律师、黄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002788 证券简称:鹭燕医药 公告编号:2017-056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人员股份

  减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8),对公司部分董监高人员的股份减持计划进行了预披露。

  鉴于公司部分董监高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减持时间区间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上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1、已披露的部分董监高人员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注:朱明国、李卫阳持有的限售股为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受让自厦门三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2月18日(非交易日顺延)。

  2、部分董监高人员减持股份情况

  ■

  3、部分董监高人员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持续期间,朱明国先生、雷鸣先生、杨聪金女士、蔡梅桢女士、李卫阳先生、张珺瑛女士将继续履行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也将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2、朱明国先生、雷鸣先生、杨聪金女士、蔡梅桢女士、李卫阳先生、张珺瑛女士减持公司股份属于其个人行为,其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减持,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3、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9日

本版导读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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