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量化稳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10-27 来源: 作者:

  (上接B21版)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赵姝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7222.9737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2月28日《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以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荷兰拥有400多家分支机构,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2015年12月末,北京银行总资产达到1.84万亿元,年内总资产突破2万亿元,实现净利润168.39亿元。成本收入比24.99%,不良贷款率1.12%,拨备覆盖率为278%,资本充足率12.27%,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公司价值排名中国区域性发展银行首位,品牌价值263.15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87位,连续两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被誉为中国最具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银行。

  20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医疗、教育、慈善、赈灾等方面向社会捐助超过1.5亿元。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银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产托管等工作。2008年7月至2012年9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起至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四)资产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108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号三层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01号3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编:

  210019)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邮编:518046)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代销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1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 stock.pingan.com

  (2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2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中心:95358

  官网地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25)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40-43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骆文慧

  电话:(021)2228888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3号

  注册日期:2017年6月28日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场所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包括: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南京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3、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1.2%)= 9,881.42元

  认购费用 = 10,000-9,881.42 =118.58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 = 9,884.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884.42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8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10,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800.00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管理和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及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笔/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等,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金额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注:上述赎回费率中,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按365日计算。

  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含)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180日(含)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37,893.14份。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 10,000,000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1.0400=9,614,423.0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614,423.08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0%=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其持有30天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立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立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量化投资策略进行资产配置和股票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以基金的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作为基础,采用量化选股模型,并将对基金整体的波动和风险进行控制,力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以及证券市场的演化趋势,评估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产者价格指数(PPI),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等;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情况、市场总体P/E、P/B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量化选股模型,结合多因子选股、事件驱动选股等多个策略,力求寻找基本面良好,并能带来长期稳定超额收益的股票投资组合。同时,本基金也将对基金整体的波动和风险进行控制,力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策略:

  (1)多因子选股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量化选股模型,从成长、估值、盈利能力等多个维度对股票池的个股进行综合打分,力求构建收益高且风险可控的具有吸引力的股票投资组合。在不同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也将结合各因子具体表现,对各因子权重进行相应调整,力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2)事件驱动策略

  本基金将尽力发掘和深入分析可能为个股带来超额收益的事件,充分把握事件驱动策略为股票投资带来的超额投资回报,可能采取的事件驱动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业绩预增策略、股东增持策略等。

  (3)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进行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分析,对上市公司所在产业的发展、竞争策略、募投项目等进行全方位、深入的调研;并且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断,从战略、价值角度评估其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项目。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做出是否售出的判断。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及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本基金将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向的预测,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在预期利率处于上升通道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在预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本基金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并动态调整。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代表性行业的信用风险结构变化,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本基金将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较多的配置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较多的配置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债品种,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本基金基于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行业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基本面分析,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投资。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3)、(19)、(20)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500指数收益率×80% +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0%

  中证500指数编制方法和程序透明、客观,能较好的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在市场代表性、可投资性以及周转率方面能够满足本基金的要求。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基金管理人以中证500指数收益率×80% +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编制及发布、更改名称,或者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原因导致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中等的投资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下转B23版)

本版导读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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