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第三季度报告

2017-10-27 来源: 作者: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17-048

  2017

  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肖占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勃洋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海涛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本期期末余额为185,666,073.61元,较期初增加55.27%,主要原因是从7月开始,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并入上市公司,导致财务数据变动较大。

  2、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本期期末余额为3,352,784.00元,较期初增加100.00%,主要原因是从7月开始,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并入上市公司,导致财务数据变动较大。

  3、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期末余额为2,770,000.00元,较期初增加8168.66%,主要原因是开始预付燃气费。

  4、存货

  存货本期期末余额为144,642,303.45元,较期初增加202.06%,主要原因是从7月开始,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并入上市公司,导致财务数据变动较大。

  5、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1,305,475.25元,较期初减少54.60%,主要原因是期末留抵的进项税减少所致。

  6、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为37,379.98元,较期初减少93.20%,主要原因是本期联营公司滨海中日能源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较上年同期的利润大幅下降,造成本期投资收益减少。

  7、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期末余额为39,302,647.24元,较期初增加77916.49%,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环保提标改造项目的持续投入。

  8、商誉

  商誉期末余额为592,592.01元,较期初增加100%,主要原因是收购海顺投资成本超过海顺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9、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期末余额为10,726,077.69元,较期初增加100%,主要原因是从7月开始,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并入上市公司,导致财务数据变动较大。

  10、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期末余额为66,151,349.87元,较期初增加2444.32%,主要原因是从7月开始,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并入上市公司,导致财务数据变动较大。

  11、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为5,871,313.64元,较期初减少68.46%,主要原因是1-9月支付去年未发放的工资、奖金等所致。

  12、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134,131,582.12元,较期初增加837.53%,主要原因是从7月开始,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并入上市公司,导致财务数据变动较大。

  13、其他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期末余额为33,375,405.25元,较期初减少43.23%,主要原因是应付的工程款减少。

  14、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期末余额为12,139,698.20元,较期初增加100%,主要原因是从7月开始,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并入上市公司,导致财务数据变动较大。

  15、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期末余额为23,501,525.82元,较期初增加64.19%,主要原因是从7月开始,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并入上市公司,导致财务数据变动较大。

  16、少数股东权益

  少数股东权益期末余额为135,518,950.31元,较期初增加100%,主要原因是从7月开始,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并入上市公司,海顺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拥有的数额。

  17、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为575,605,837.20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8.73%,主要原因是从7月开始,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并入上市公司,导致财务数据变动较大。

  18、营业成本

  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为530,694,544.81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0.17%,主要原因是从7月开始,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并入上市公司,导致财务数据变动较大。

  19、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为1,220,165.53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7.33%,主要原因是本期应交增值税较上期减少所致。

  20、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为3,556,051.25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00%,主要原因是从7月开始,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并入上市公司,导致财务数据变动较大。

  21、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为30,132,887.54元,较上年同期增加89.62%,主要原因是从7月开始,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并入上市公司,导致财务数据变动较大。

  22、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为17,683,803.45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9.83%,主要原因是从7月开始,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并入上市公司,导致财务数据变动较大。

  23、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为375,146.07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05.21%,主要原因是计提的坏账准备数额增加。

  24、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本期发生额为-512,190.05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247.22%,主要原因是本期联营公司滨海中日能源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较上年同期的利润大幅下降,造成本期投资收益减少。

  25、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本期发生额为3,094,891.36元,较上年同期减少83.52%,主要原因是原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按照新会计准则改为冲减营业成本。

  26、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本期发生额为1,174,546.40元,较上年同期增加67.74%,主要原因是从7月开始,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并入上市公司,导致财务数据变动较大。

  27、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去年同期增加34.70%,主要原因是从7月开始,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并入上市公司,导致财务数据变动较大。

  28、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去年同期增加1142.33%,主要原因是从7月开始,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并入上市公司,导致财务数据变动较大。

  29、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去年同期增加65.04%,主要原因是本期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上涨,燃气采购量大幅增加。

  30、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去年同期增加1744.28%,主要原因是从7月开始,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并入上市公司,导致财务数据变动较大。

  3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流出增加699.43%,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环保提标改造项目持续投入及收购海顺印业支付收购款所致。

  3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增加554.15%,主要原因是贷款净额增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报告期内,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事项

  报告期内,泰达能源、国华能源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泰达能源、国华能源与关联方签订的有关协议进行,交易金额均在预计范围之内。

  1、2017年1月23日,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国华能源”)与天津泰达热电公司(以下简称“泰达热电”)签订《资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租赁费在2016 年度《资产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增加103.5万元/月,在2016年度内的本补充协议金额总计为207万元。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以下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1)。

  2、2017年4月7日,全资子公司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达能源”)及国华能源分别与泰达热电签订了《资产租赁合同》,泰达热电将其拥有的热源三厂资产及人员租赁给泰达能源使用,合同约定合同期内租赁费656万元,其中,资产的租赁费为249万元,人工劳务费为407万元;泰达热电将其拥有的热源二厂、煤库资产及人员租赁给国华能源使用,合同约定合同期内租赁费4406万元,其中,资产的租赁费为2647万元,人工劳务费为1759万元。合同有效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报告期内,泰达能源已发生租赁费用186.75万元,人工费305.25万元。

  报告期内,国华能源已发生的租赁费用1985.25万元,人工费1319.25万元。

  3、2017年4月7日,泰达能源与控股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泰达控股”)签订了《资产租赁合同》,泰达控股将其拥有的四号热源厂租赁给本公司使用,合同约定合同期内租赁费为2182万元,合同有效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报告期内,公司已发生租赁费用1636.5万元。

  4、2017年4月6日,泰达能源与天津泰达新水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水源”)签订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再生水供需合同》及《二级反渗透再生水供水合同》,其中一级水采购价格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公告价格确定, 价格为4.5元/立方米,按月结算,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5日;二级水采购价格由双方协商且经天津开发区公用事业局确认,价格为10.4元/立方米,按月结算,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6日至2027年4月5日。

  报告期内,泰达能源已发生的再生水费用1311.45万元。

  5、2017年4月6日,国华能源与天津泰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泰达燃气”)签订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道燃气供应合同》,国华能源向泰达燃气采购燃气价格为政府公告价格,当时集中供热用气公告价格为2.37元/立方米、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气公告价格为2.77元/立方米,按月结算,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

  泰达能源向泰达燃气采购燃气事项参照国华能源与泰达燃气签订的上述合同执行。

  2017年4月13日,公司收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区冬季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由2.77元调整为3.07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每立方米由2.37元调整为2.67元。调整后的销售价格自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3月15日执行;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调整前的销售价格执行。

  报告期内,子公司发生的燃气费用6838.3万元。

  (以上2-5项具体内容详见以下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2)。

  (二)报告期内,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事项

  1、2017年1月2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泰达能源及全资三级子公司国华能源分别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联热电”)签订了《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蒸汽销售价格为143元/吨(不含税),合同有效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2017年4月26日,泰达能源及国华能源分别与津联热电签订了《蒸汽购销合同》,约定燃煤蒸汽价格为150元/吨(不含税),约定燃气蒸汽价格为224元/吨(不含税),合同有效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2017年6月29日,泰达能源及国华能源分别与津联热电签订了《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泰达能源及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2017年燃煤蒸汽购销价格由2017年4月26日签定的《蒸汽购销合同》中约定的150元/吨(不含税)调整至170元/吨(不含税)。除上述蒸汽价格条款调整外,其他蒸汽购销合同内容与泰达能源、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于2017年4月26日签定的《蒸汽购销合同》完全一致。

  报告期内,子公司向津联热电公司销售蒸汽金额为51083.71万元,占本期销售金额的96.86% 。

  (具体内容详见以下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3)。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三级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新的担保事项。

  2、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三级全资子公司以前发生提供担保、但截至报告期末尚在履约期间的担保事项。

  2016年12月8日,公司董事会召开八届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泰达能源为三级全资子公司国华能源提供期限一年、额度为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截至报告期末,该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余额为4000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审批对外担保额度为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总额的12.8%;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总额的12.8%。

  本公司除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外,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任何逾期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以下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4)。

  (四)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公司投资情况

  1、 报告期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也无报告期以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情况。

  2、公司重大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环保提标改造项目进展情况

  鉴于国家环保标准不断提升,和京津冀一体化形势下的环保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节能减排的环保能力,满足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最新环保要求,拟对全资子公司下属热电厂的环保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升级,包括:全资子公司泰达能源下属热源五厂一期3台75t/h 循环流化床锅炉进行烟气脱硝改造、脱硫、除尘提效改造和二期3台130t/h 循环流化床锅炉进行烟气脱硝改造、脱硫提效改造;全资三级子公司国华能源运营的2台130t/h循环流化床锅炉进行环保升级改造;泰达能源租赁运营的热源四厂现有3台116MW热水锅炉进行改造,采用SCR及脱硫、除尘提升技术达到超净排放标准等三个子项目。项目总投资计划额约为14,451万元,公司将以自筹资金的方式解决,项目将在2017年全部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截止报告期末,环保提标改造项目进度:项目已完成招标工作,现正处于项目建设阶段。

  (具体内容详见以下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5)。

  (六)关于拟将母公司拥有的全部热电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和下一步开展资产整合及开展新业务的需要,理顺公司业务构架关系,公司将母公司目前所拥有的全部热电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即母公司目前拥有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全资子公司泰达能源(划转的资产不包括母公司设立泰达能源所缴纳的出资款),以便有利于母公司将来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多业态经营。划转方案具体如下:

  公司将母公司拥有的热电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整体按截至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不包括母公司设立泰达能源所缴纳的出资款)划转至全资子公司泰达能源,划转时以经审计的2015年年度财务数据为准,划转基准日后发生的资产及负债变动情况将据实调整并予以划转。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八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泰达能源划转与热电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的议案,并在2016年3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次划转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目前主要经营业务为热力能源供应,业务主体主要由上市公司母公司承担。在全资子公司泰达能源成立后,现将母公司拥有的全部热电业务相关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至泰达能源,并计划将泰达能源的注册资本增至与划转后净资产相当的规模,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会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本次划转是公司为开展新业务的需要,理顺公司业务构架关系而进行的内部资产与业务重组。完成划转后,上市公司热电类业务将由全资子公司泰达能源开展,使上市公司母公司的热电业务相关资产简化为长期股权投资,有利于公司开展资本运作和将来拟新增文化传媒类业务的管理,有利于公司资产整合和快速发展,保证了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次划转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进展情况:公司热电资产实际划转日为2016年3月31日,于2016年4月1日起,全资子公司泰达能源承接母公司原全部的热电业务,开始正式运营。母公司拥有的热电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全资子公司泰达能源的工作已基本完成,泰达能源已正式运营,并办理完成泰达能源的注册资本增至2.5亿元的工商变更手续,目前正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和资质文件的变更手续的相关工作,主要变更手续已完成。

  (具体内容详见以下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6)。

  (七)公司因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复牌及其进展情况

  1、2015年11月12日披露《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鉴于正在筹划关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11月12日开市时起停牌。2015年11月19日、11月26日、12月3日披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2015年12月7日,组织召开了公司董事会八届十三次会议、监事会八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设立子公司等15项议案。经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12月8日开市起复牌。2016年3月8日披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展的公告》,6月18日披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7月21日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8月11日披露《关于申请延期回复非公开发行股票反馈意见的公告》,9月12日公司董事会八届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等7项议案,10月29日披露《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补充反馈意见的回复》。2017年1月7日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4月11日披露《关于终止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2、公司因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配合中介机构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尽职调查相关工作,于2015年12月7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对外公告;通过控股股东完成了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报请最终实际控制人天津市财政局审批,天津市财政局已审核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发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并于3月15日召开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等相关议案;于6月初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申请材料,6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1457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7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457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需要公司及有关方面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及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2016年12月份,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代表人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工作,且新任保荐代表人需履行复核职责,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中止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申请》,并于2017年1月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161457号),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同意公司提交的中止审查申请。

  2017年4月10日,公司董事会八届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由于近期监管机构关于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政策有了很大变化,结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融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股东大会授权给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期限已过,经公司与保荐机构及相关各方的审慎分析论证,公司决定终止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相关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该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2017年5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7]207号),上述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终止。

  (具体内容详见以下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7)。

  (八)收购天津海顺部分股权及对其增资事项

  2016年12月30日,公司董事会八届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袁汝海先生、天津海顺签订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袁汝海持有的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以及对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协议》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与袁汝海先生、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天津市信中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大成实业有限公司以及袁涛等天津海顺其他少数股东签订《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等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1月24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7年6月19日办理完成了天津海顺工商变更手续,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公司持有天津海顺51%股份,天津海顺正式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以下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8)。

  (九)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1、2016年12月30日,公司董事会八届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樊登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因本职工作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冼国明先生于2015年12月30日向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至此,冼国明先生在本公司已不担任任何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天津京津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提名樊登义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

  2、2017年1月2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樊登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樊登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董事会成员任期结束,2017年6月7日,公司董事会八届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提名肖占鹏先生、张虹霞女士、纪秀荣女士、高扬先生、崔雪松先生、郭锐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普通董事候选人;提名李莉女士、樊登义先生、冼国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4、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届满、监事会成员任期结束,2017年6月7日,公司监事会八届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九届监事会成员候选名单,提名张云峰先生、魏英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杜明先生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作为职工监事出任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5、2017年6月29日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肖占鹏先生、张虹霞女士、纪秀荣女士、高扬先生、崔雪松先生、郭锐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莉女士、樊登义先生、冼国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张云峰先生、魏英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职工代表杜明先生组成新一届监事会。

  6、2017年6月29日,公司董事会九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1)选举肖占鹏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2)经董事长肖占鹏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聘任李勃洋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郭锐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3)经公司总经理李勃洋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聘任沈志刚先生、王凯先生、张景喆先生、魏伟先生、张绍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赵海涛先生为财务总监。

  7、2017年6月29日,公司监事会九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选举张云峰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8、2017年6月29日,公司董事会九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以下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9)。

  (十)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6月7日召开八届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法定审计单位的议案。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7年度年报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于2017年6月19日下发的《关于责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限期整改的通知》(财会便【2017】24号)(以下称《通知》)有关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从2017年5月23日起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经核查合格后才可恢复承接证券业务。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暂停承接新业务,公司取消在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公司董事会就聘任公司2017年度法定审计单位事项将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17年8月10日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发出《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整改工作核查情况及处理决定的通知》(财会便[2017]38号),同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自2017年8月10日起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以下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10)。

  (十一)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及其进展情况

  1、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事项:2017年9月30日披露《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鉴于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10月9日开市起停牌。2017年10月16日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经深入研究和论证,公司确认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达到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因有关事项尚存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10月16日开市起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继续停牌。2017年10月21日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

  2、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聘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本次重组的财务顾问,公司以及相关各方正在全力推进各项工作,积极论证重组具体方案。停牌期间,公司将充分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待有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公告并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上述资产重组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具体内容详见以下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11)。

  (十二)公司及有关方相关承诺事项:

  承诺1:

  承诺人:肖占鹏;魏莉;李莉;冼国明;张虹霞;纪秀荣;高扬;崔雪松;郭锐;沈志刚;王凯;张景喆;

  承诺时间:2016年09月12日;

  承诺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其本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遵守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要求,提议(如有提案权)并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票(如有表决权)赞成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提议(如有提案权)并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股权激励方案时,将其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票(如有表决权)赞成股权激励方案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承诺2:

  承诺人:天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时间:2017年06月19日

  承诺内容:天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出版集团")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5年9月,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过程中,天津出版集团及京津文化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承诺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滨海能源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从事与滨海能源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承诺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滨海能源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承诺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投资控股于业务与滨海能源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京津文化作为滨海能源第一大股东的期间内持续有效。同时,承诺人愿意承担因不能履行上述承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2、本次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热力和电力销售,与天津出版集团及京津文化无同业竞争关系。本次交易后,天津海顺的社会印刷业务与天津出版集团现有的教材教辅等印刷业务同属于印刷大行业。鉴于天津出版集团印刷业务盈利能力较差,本次交易完成后,天津出版集团拟在五年内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前述同业竞争问题。具体方案内容如下:

  (1)资产转移:将天津出版集团旗下印刷资产进行整合,注销不必要的印刷资质,并将整合完毕后的资产按市场公允价格注入上市公司。

  (2)业务转移:由上市公司申请相关资质,逐步承接原天津出版集团的印刷业务。

  承诺3:

  承诺人:陈国敏;陈琦乐;陈勇;戴林筠;黄昌胜;黄海蛟;焦福瑞;焦万成;焦万芬;焦万华;焦万兰;雷云霞;李冠达;李欣健;李跃月;李珍海;孙家荣;袁浩伦;袁梦函;袁汝海;袁汝江;袁涛;袁向余;袁秀花;袁秀云

  承诺时间:2017年06月19日

  承诺内容:收购及增资协议签署之前如有印刷竞业禁止情形,袁汝海及其亲属应本协议生效后无条件放弃具有同业竞争情形的印刷业务。

  本协议签署之日后,袁汝海在上市公司或天津海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袁汝海及其亲属(亲属按照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四)关联自然人之规定)除持有天津海顺股权外,不投资、经营与天津海顺有同业竞争情形的印刷企业或其他企业或组织(股票二级市场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票除外)。如果袁汝海及亲属在本协议签署之后违背竞业禁止承诺,则袁汝海及亲属应无条件放弃具有同业竞争情形的印刷业务,并将所投资、经营的印刷企业获利无偿转让给上市公司。

  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前述承诺外,袁汝海及亲属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天津海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具体请参见袁汝海及其亲属签署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4:

  承诺人:袁汝海

  承诺时间:2017年06月19日

  承诺内容:公司与袁汝海、天津海顺、天津市信中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中工贸")、天津大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实业")以及袁涛等其他15人于2016年12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共同签署了《盈利承诺补偿协议》,对承诺期间业绩承诺情况及补偿措施进行了约定。

  1、协议主体:上市公司、袁汝海、天津海顺、信中工贸、大成实业、袁涛等天津海顺其他少数股东。

  2、交易方案:

  (1)盈利承诺

  袁汝海承诺,天津海顺于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以下合称"承诺年限"或"补偿期限")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收益后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4,000.00万元、4,400.00万元和4,840.00万元。

  各方一致确认,本次交易经滨海能源股东大会批准后,天津海顺完成过户手续之日,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协议项下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补偿的实施,以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为前提。如本次交易在2018年度或以后期间实施完毕,则承诺年限相应顺延,保证承诺期间为3年,承诺利润数不变。

  (2)补偿义务

  各方同意,如果天津海顺在承诺年限内每一会计年度实际净利润数总额未达到前款承诺的该会计年度预测净利润数总额,则袁汝海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向天津海顺进行补偿。

  若天津海顺在承诺年限内每一会计年度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实际净利润数总额大于或等于承诺的该会计年度预测净利润数总额,则袁汝海无需向天津海顺进行补偿。

  各方同意,本协议规定的补偿责任承担方式适用于协议规定的减值测试。

  3、实际盈利的确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承诺年限内的每一年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数(以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净利润为准)与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含)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4、补偿的实施

  (1)协议项下盈利承诺补偿的具体方式为现金补偿(即袁汝海以现金形式补足天津海顺实际实现净利润与约定之盈利承诺之间的差额),每年补偿的现金数量的计算方法为:

  补偿现金数量=约定之当期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净利润数-当期审计后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净利润。

  在各年计算的补偿现金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

  (2)袁汝海及相关方承诺按以下方式及顺序对约定的现金补偿义务提供保障措施,补偿金额根据上述约定计算。

  ①若天津海顺未完成协议约定之盈利承诺指标,袁汝海也未能及时提供足额的现金补偿,则上市公司将作为天津海顺的控股股东决议当年度分红方案,减少袁汝海应分配利润金额,保证上市公司获得的分红等同于天津海顺完成承诺净利润业绩情况下应取得的分红金额;

  ②若天津海顺未完成协议约定之盈利承诺指标,袁汝海也未能提供足额的现金补偿,且执行上述规定后仍不足弥补业绩承诺差额时,则天津海顺无需支付未补足差额部分对应的应向信中工贸支付的厂房、土地的租金;若启用本条规定之保障措施,信中工贸应在履行补偿义务当期另行向天津海顺出具无条件豁免租金的确认书。

  ③包括袁汝海在内的天津海顺其他股东将所持天津海顺的股权(合计持股比例为49%)向上市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若天津海顺未完成协议约定之盈利承诺指标,袁汝海也未能提供足额的现金补偿,且执行上述条款后仍不足弥补业绩承诺差额时,则上市公司有权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无偿受让未补足差额部分对应的天津海顺股权(对应股权估值按照本次交易价格每注册资本2.62元执行)。

  在此过程中,上市公司有权在无须事先征得标的资产、包括袁汝海在内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处置质押股权,为能实现此等处置,包括袁汝海在内其他股东无条件同意与上市公司共同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等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④若前述保障措施仍不能保障承诺业绩差额的补偿,袁汝海、大成实业以其他财产经营所得(包括不限于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等)向天津海顺进行补偿。

  (3)在承诺年限内每一会计年度实现净利润总额低于承诺的该会计年度净利润总额,上市公司应在当期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计算应补偿的现金数量,或补偿期限届满时天津海顺减值测试符合协议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当期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计算应另行补偿的现金数量。

  (4)在根据协议需承担补偿义务的情况下,其应当在承诺年限各年度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履行精准扶贫社会责任情况

  公司报告三季度暂未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也暂无后续精准扶贫计划。

本版导读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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