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7第三季度报告

2017-10-27 来源: 作者: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77 证券简称:恒天海龙 公告编号:2017-035

  2017

  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孙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庄旭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庄旭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股东张佑生先生在报告期内,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约定购回97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12%,截至报告期末,张佑生先生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8,9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中弘卓业与兴乐集团之恒天海龙合作协议相关事宜

  2016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兴乐集团发来的《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之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提及恒天海龙可能涉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兴乐集团可能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法律诉讼的风险。鉴于兴乐集团对《合作协议》的有效性存疑、可能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相关违约风险及法律诉讼风险,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披露了相关公告。详情请参看2016年12月2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挂网公告《关于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之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相关情况说明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62。

  2016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发给兴乐集团的关注函,并要求兴乐集团于2016年12月29日回复关注函中的相关内容,兴乐集团于2016年12月28日将关注函的相关内容予以回复,详情请参看公司2016年12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披露的相关信息。

  2016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分别发给中弘卓业与兴乐集团的关注函,要求中弘卓业与兴乐集团分别于2017年1月6日前回复深交所。

  2017年1月1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对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回复函、《关于对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回复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转让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2017年1月1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17年4月6日,公司收到兴乐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及相关诉讼文件,《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要求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3民初138号《民事裁定书》,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兴乐集团、虞文品、虞一杰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状》,要求驳回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管辖权异议上诉,本案移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2017年7月24日,公司收到兴乐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辖终216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初138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年9月29日,公司收到兴乐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03民初138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准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

  2017 年 10 月 7 日双方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并同意此后任何一方均不就《合作协议》及其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质押协议等)向对方主张或提出任何权利要求,兴乐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虞文品。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履行精准扶贫社会责任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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