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第三季度报告

2017-10-27 来源: 作者: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1628 公司简称:中国人寿

  2017

  第三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杨明生,执行董事林岱仁、徐海峰,非执行董事王思东、刘慧敏,独立董事张祖同、Robinson Drake Pike(白杰克)、汤欣、梁爱诗现场出席会议;执行董事许恒平、非执行董事尹兆君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分别书面委托执行董事徐海峰、非执行董事刘慧敏代为出席并表决。

  1.3 本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本公司董事长杨明生先生、主管会计工作的副总裁赵立军先生、总精算师利明光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志武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财务数据

  币种:人民币

  ■

  ■

  注:在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收益(基本与稀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变动比率时考虑了基础数据的尾数因素。

  2017年前三季度,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和激烈的市场竞争,本公司遵循“重价值、强队伍、优结构、稳增长、防风险”的经营方针,加快发展,转型升级,防控风险,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一是核心业务较快增长。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人民币4,499.92亿元,同比增长19.6%,保费规模超过2016年全年水平,市场份额居行业第一。其中,首年期交保费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实现保费收入人民币1,020.66亿元,同比增长19.1%;十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实现人民币574.80亿元,同比增长24.3%;续期保费达人民币2,457.52亿元,同比增长32.6%。二是保费结构进一步改善。2017年前三季度,本公司继续加快期交业务发展,首年期交和续期拉动效应进一步显现。首年期交保费占长险首年保费的比重达61.84%,同比提高7.30个百分点。其中,十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占首年期交保费的比重达56.32%,同比提高2.38个百分点。续期保费占总保费的比重达54.61%,同比提高5.37个百分点。截至2017年9月30日,退保率为3.83%。三是销售队伍扩量提质。截至本报告期末,个险销售队伍规模达163.5万人,银保渠道销售人员达28.9万人,团险渠道销售人员达10.1万人。此外,本公司通过狠抓基础管理,强化销售队伍的培训育成,队伍质态持续改善,本报告期内,个险渠道季均有效人力较2016年底增长36.94%;银保渠道保险规划师队伍月均举绩人力同比增长14.8%。四是资产配置结构持续优化,经营效益稳步提高。本公司坚持稳健投资、价值投资,加大长久期固定收益资产配置力度,把握权益市场机会优化持仓结构,积极推动另类投资项目。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投资资产为人民币25,932.89亿元,净投资收益率2为4.99%,总投资收益率3为5.12%,同比分别增长0.44个百分点和0.65个百分点。经营效益稳步增强,本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68.25亿元,同比增长98.3%。五是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总资产达人民币2.87万亿元,较2016年底增长6.4%,居行业首位;本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达到278.31%和282.37%。

  注:1保费收入与利润表中的保险业务收入口径一致

  2净投资收益率=﹛[(净投资收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利息支出) /(( 期初投资资产-期初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期末投资资产-期末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2 )] /273﹜×365

  3总投资收益率=﹛[(总投资收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利息支出) / (( 期初投资资产-期初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期末投资资产-期末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2 )] /273﹜×365

  下一步,本公司将遵循“重价值、强队伍、优结构、稳增长、防风险”的经营方针,完成年初既定部署,实现2017年圆满收官。同时,顺应保险监管新要求,把握转型升级主线,科学谋划部署2018年工作,勇毅攀登,再创佳绩。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说明:本公司作为保险公司,投资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为主要经营业务之一,非经常性损益不包括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

  2.3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幅度及其原因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2)会计报表中产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及其原因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A股上市前(截至2006年11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设立公司时投入至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中,权属变更手续尚未完成的土地共4宗、总面积为10,421.12平方米;投入至公司的房产中,权属变更手续尚未完成的房产共6处、建筑面积为8,639.76平方米。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承诺:自公司A股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协助公司完成上述4宗土地和6处房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如届时未能完成,则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承担由于产权不完善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严格按照以上承诺履行。截至本报告期末,除深圳分公司的2宗房产及相应土地因相关产权划分不清的历史原因暂未完成产权登记外,其余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公司深圳分公司持续正常使用上述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房产及相应土地,未有任何其他方对公司使用上述房产及相应土地提出任何质疑或阻碍。

  深圳分公司与其他产权共有人已向原产权人的上级机构就办理物业确权事宜发函,请其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请国资委确认各产权共有人所占物业份额并向深圳市国土部门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情况,以协助本公司与其他产权共有人办理产权分割手续。

  鉴于上述2宗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由产权共有人主导,在权属变更办理过程中,因历史遗留问题、政府审批等原因造成办理进度缓慢,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新作出承诺如下: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将协助本公司,并敦促产权共有人尽快办理完成上述2宗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手续,如由于产权共有人的原因确定无法办理完毕,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将采取其他合法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该事宜,并承担由于产权不完善可能给本公司带来的损失。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2017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7-03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3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17年10月26日在北京中国人寿广场A18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杨明生,执行董事林岱仁、徐海峰,非执行董事王思东、刘慧敏,独立董事张祖同、Robinson Drake Pike(白杰克)、汤欣、梁爱诗现场出席会议;执行董事许恒平、非执行董事尹兆君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分别书面委托执行董事徐海峰、非执行董事刘慧敏代为出席并表决。本公司监事和管理层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杨明生董事长主持,与会董事经充分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2017年三季度会计估计变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17年三季度会计估计变更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另行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另行公布。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公司高管人员2017年度绩效目标合同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公司2018-2020年审计师选聘工作安排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续签〈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

  关联董事杨明生、王思东、刘慧敏、尹兆君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另行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公司与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该交易构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明生、林岱仁、徐海峰、王思东、刘慧敏、尹兆君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国寿安保基金公司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关联董事杨明生、王思东、刘慧敏、尹兆君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另行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公司投资703项目的议案》

  关联董事杨明生、林岱仁、王思东、刘慧敏、尹兆君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另行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公司投资NFJR项目的议案》

  该交易构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明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另行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关于国寿鑫达两全保险产品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关于公司2017年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关于〈公司关于2016年反洗钱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整改方案的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关于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关于修订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7-04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8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17年10月26日在北京中国人寿广场A18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4人。监事会主席缪平,监事王翠菲、李国栋现场出席会议,监事熊军红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监事史向明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会议,书面委托监事王翠菲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缪平主持,与会监事经充分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审核认为: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所包含的信息能反映公司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公司参与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关于2016年反洗钱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整改方案的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公告编号:2017-04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购建不动产的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本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拟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以“统谈分签”方式在广州市内分别购建不动产,共同打造“中国人寿南方金融中心”,其中本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资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39.05亿元(不含增值税)(“本次交易”)。于本公告日,本次交易尚未签署相关协议。

  ●关联人回避事宜: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NFJR项目的议案》,关联董事杨明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有利于解决本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营业办公用房需求,缓解营业用房紧张的压力;在满足自用的前提下,将剩余区域对外出租可以获取相应收益,有利于实现财务平衡。

  ●交易风险:本次购建不动产尚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7年10月26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NFJR项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发银行以“统谈分签”方式在广州市内分别购建不动产,共同打造“中国人寿南方金融中心”,本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资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39.05亿元(不含增值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由于本公司董事长杨明生先生担任广发银行董事长,广发银行构成本公司在《上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方。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公告日,本公司与广发银行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于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共同投资同类别关联交易。

  本公司拟进行的本次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广发银行成立于1988年,其前身为广东发展银行,是国内首批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402,397,264元,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法定代表人为杨明生,主要股东为本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广发银行在中国境内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共设立了804家营业机构,主要分布于珠三角、长三角及环渤海等发达区域。广发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零售金融业务、金融市场业务,以及大力发展中的网络金融业务。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广发银行经审计总资产约为人民币20,475.92亿元、经审计净资产约为人民币1,059.74亿元,经审计营业收入约为人民币553.18亿元、经审计净利润约为人民币95.04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标的

  本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拟购建的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内,总建筑面积约为14.5万平方米。

  (二)关联交易价格

  根据测算,本次交易本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资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39.05亿元(不含增值税)。该预计出资额是依据中介机构预评估价格并参考同类资产市场交易价格做出的预估,具有公允性。

  (三)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交易的履约安排

  截至本公告日,相关协议尚未签署,本公司将在相关协议签署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解决本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营业办公用房需求,缓解营业办公用房紧张的压力;在满足自用的前提下,将剩余区域对外出租获取相应收益,有利于实现财务平衡。

  六、本次交易的风险

  本次购建不动产尚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七、审议程序

  (一)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NFJR项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发银行以“统谈分签”方式在广州市内分别购建不动产,共同打造“中国人寿南方金融中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组织实施本次投资相关事宜。关联董事杨明生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本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二)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报备文件

  (一)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7-04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展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以下简称“《2015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将于2017年12月31日届满。本公司拟与集团公司续签《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以下简称“《2018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据此,本公司将继续接受集团公司委托,提供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保单管理服务。

  ●审议及关联人回避事宜:

  2017年10月26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续签<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杨明生、王思东、刘慧敏、尹兆君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次交易不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2018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项下交易能够有效避免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充分发挥本公司现有销售渠道的潜力,实现本公司现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的《2015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将于2017年12月31日届满。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续签<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据此,本公司将继续接受集团公司委托,提供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保单管理服务。委托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集团公司在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内,每年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的年度上限均为人民币7.08亿元。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将于《2015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届满前签署《2018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和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六个月,集团公司向本公司实际支付服务费如下: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集团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集团公司的基本情况

  集团公司的前身是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于2003年进行重组,并于2003年7月21日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主要从事已承保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的续期收费和给付保险金等保险服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控股或参股境内外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在本公司计划于2003年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过程中,集团公司已将其所有分支服务网络转让予本公司。为能利用集团公司广大的客户基础、增加本公司客户服务网络的使用率及增加本公司收入来源,本公司已接受集团公司委托,提供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保单管理服务。

  1、服务范围

  根据《2018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本公司同意向集团公司就非转移保单提供多项保单管理服务,包括日常保险业务处理、客户服务、数据及档案管理、单证管理、非转移保单的复效及续保附加险、再保险业务、处理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争议。本公司根据《2018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作为集团公司的代理人,但不享有或承担非转移保单项下的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服务费

  根据《2018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集团公司应每半年以现金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在每半年一次的付款期内,服务费的计算方式等于以下两项之和:(1)截至该期间最后一日仍有效的非转移保单的数量乘以人民币8.0元;(2)该期间非转移保单实收保费的2.5%。就此计算方式,团体保险项下有效保单数量与该保险项下被保险人的数量相等(已失效或到期的保单不计算在内)。

  3、协议期限

  《2018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为止。在有效期内,《2018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可在任何一方提前至少90日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终止。

  4、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集团公司在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三个年度内每年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的年度上限均为人民币7.08亿元。

  集团公司根据《2018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应向本公司支付的服务费以本公司所提供服务的预计成本为依据,另加一定的利润。服务费经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公平协商而确定。此外,本公司在确定每年年度上限时,已经考虑到计算《2018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下非转移保单数量时所产生的差异、预计每年可复效的过期非转移保单的数量,以及2017年以来因保费递减而导致服务费下降的趋势。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2018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下之交易能够有效避免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充分发挥本公司现有销售渠道的潜力,实现本公司现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审议程序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续签<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2018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关联董事杨明生、王思东、刘慧敏、尹兆君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本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2、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以上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以上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六、报备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7-04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保基金”)拟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寿投资公司”)签署《基金产品认(申)购、赎回、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其他日常业务交易框架协议》(“《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据此,国寿投资公司拟与安保基金进行基金产品的认(申)购、赎回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

  ●审议及关联人回避事宜:

  2017年10月26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国寿安保基金公司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杨明生、王思东、刘慧敏、尹兆君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次交易不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国寿投资公司投资安保基金管理的基金产品,有利于安保基金投资者组合多样化,增加安保基金管理资产规模和管理费收入。此外,国寿投资公司委托安保基金开展专户投资,有利于系统内投资资源整合,同时也将为安保基金拓展系统外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积累经验。作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安保基金的发展有利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业务的发展,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7年10月26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国寿安保基金公司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安保基金与国寿投资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据此,国寿投资公司拟与安保基金进行基金产品的认(申)购、赎回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保基金为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国寿投资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保基金与国寿投资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1、安保基金基本情况

  安保基金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9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88亿元,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其85.03%和14.97%的股权。安保基金的经营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截至2017年6月30日,安保基金的总资产约为人民币8.78亿元、净资产约为人民币7.22亿元、营业收入约为人民币2.21亿元、净利润约为人民币0.42亿元。

  2、国寿投资公司基本情况

  国寿投资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系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王思东,注册资本为37亿元,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第11层,主要从事投资、投资管理及资产管理业务。国寿投资公司已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权、不动产投资能力备案、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备案,以及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能力备案。截至2017年6月30日,国寿投资公司的总资产约为人民币156.56亿元、净资产约为人民币114.37亿元、营业收入(不含投资收益)约为人民币2.77亿元、净利润约为人民币4.25亿元。

  三、《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范围

  根据《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安保基金与国寿投资公司将进行某些日常交易,包括:

  1、基金产品认(申)购、赎回业务:国寿投资公司认(申)购或赎回安保基金所管理的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的基金类型)的基金份额,并支付与基金认(申)购或赎回相关的认(申)购费或赎回费。国寿投资公司认(申)购或赎回安保基金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由国寿投资公司根据自身的投资规定进行投资决策。

  2、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安保基金接受国寿投资公司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国寿投资公司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

  3、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互相提供信息系统服务和宣传推介服务,以及双方可能不时互相提供的其他服务。

  (二)定价原则及结算方式

  《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定价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就各类交易参考下列定价原则:

  1、基金产品认(申)购、赎回:基金产品的认(申)购、赎回应按照认(申)购或赎回当日基金产品的单位净值定价,并且国寿投资公司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基金产品认(申)购或赎回费率向安保基金支付认(申)购费或赎回费。国寿投资公司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全额交付认(申)购款项及相应的认(申)购费;国寿投资公司赎回申请成功后,安保基金应依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将扣除赎回费之后的赎回款项支付给国寿投资公司。

  2、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国寿投资公司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向安保基金支付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双方应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及性质等多项因素,并参照市场价格水平、行业惯例及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类似资产管理项目的费率水平定价。管理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并由国寿投资公司每半年或按照双方不时订立的资产管理合同中所约定的时间向安保基金支付。

  3、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提供服务参照市场同类交易价格确定服务费标准,对于其他入场交易,交易双方参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以及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类似交易的价格进行定价。有关费用按照双方之间订立的具体服务合同所约定的结算方式由相关服务接受方支付。

  (三)期限

  《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期限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在《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期限内,双方将不时就各项交易订立具体协议,但该等具体协议须受《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原则规范。

  (四)年度上限

  安保基金与国寿投资公司之间并未进行过类似性质的历史交易。根据《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约定,双方合理预计并同意于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年度上限如下:

  人民币百万元

  ■

  在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经考虑了未来几年国寿投资公司预计持有安保基金产品的保有量,申购及赎回交易频率、安保基金预计发行基金产品的类型和数量、国寿投资公司对于基金产品的预计需求、委托资产的规模、国内基金市场的预期增长等因素,也考虑了有关年度的业务预计增长情况。

  四、定价基准和内控程序

  (一)基金产品认(申)购、赎回

  基金产品的认(申)购、赎回应按照认(申)购或赎回当日基金产品的单位净值定价。该单位净值由基金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而得。基金产品资产净值是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参照包括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在内的基金投资组合确定的。基金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方法刊载于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统一适用于基金产品的所有投资者。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例如安保基金)所确定的基金产品的单位净值将提交相关基金托管银行审核,并将在相关基金管理公司的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布。

  就基金产品的认(申)购、赎回,国寿投资公司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基金产品认(申)购或赎回费率向安保基金支付认(申)购费或赎回费,而有关费率乃参考市场平均费率水平而定。该市场平均费率乃根据市场上同类型的基金产品的认(申)购费或赎回费(有关费率于公开可得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所披露)计算而得。上述公开可得的信息由国内一家独立的综合金融数据服务供货商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汇编,而本集团则支付费用以获得有关的汇编信息。基金产品的认(申)购费及赎回费刊载于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统一适用于基金产品的所有投资者。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将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将在相关基金管理公司的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布。

  (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其他日常交易

  在确定《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下资产管理及其他日常交易的价格时,本集团业务部门通常会从提供/接受相同或类似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处获取两个或以上的参考价格。在获得参考价格后,本集团业务部门将确定各项交易的价格,并将之报告给本集团内控和法律部门。业务部门一般会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以不时确定《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下之交易的交易条款是否与本集团与独立第三方之间进行的相关交易的交易条款相当,并与市场上的其他相关交易的交易条款相当。本公司认为,上述措施和程序能够确保《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下之交易的价格和条款不逊于本集团与独立第三方之间的交易条款。

  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国寿投资公司投资安保基金管理的基金产品,有利于安保基金投资者组合多样化,增加安保基金管理资产规模和管理费收入。此外,国寿投资公司委托安保基金开展专户投资,有利于系统内投资资源整合,同时也将为安保基金拓展系统外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积累经验。作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安保基金的发展有利于本集团总体业务的发展,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

  六、审议程序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国寿安保基金公司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批准安保基金与国寿投资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关联董事杨明生、王思东、刘慧敏、尹兆君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本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2、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以上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以上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基金产品认(申)购、赎回、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其他日常业务交易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7-04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购置不动产的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拟共同购置位于中国天津市商务中心区域的不动产,本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拟购置不动产的总建筑面积约为7.3万平方米(“拟购置项目”),预计总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76亿元。于本公告日,本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均尚未签署相关协议。

  ●关联人回避事宜: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703项目的议案》,关联董事杨明生、林岱仁、王思东、刘慧敏、尹兆君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能够满足本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营业办公需求,解决其长期营业办公用房紧张的问题。

  ●交易风险:本次交易的主要风险包括项目风险、市场风险及经营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7年10月26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703项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财产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共同购置位于中国天津市商务中心区域的不动产,本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拟购置不动产的总建筑面积约为7.3万平方米,预计总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76亿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财产险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同类别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本次交易无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财产险公司为一家于2006年12月30日在北京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杨明生。经营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截至2016年12月31日,财产险公司经审计总资产约为人民币730.95亿元、经审计净资产约为人民币198.51亿元,经审计营业收入约为人民币557.28亿元、经审计净利润约为人民币11.57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标的

  本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拟购置项目位于中国天津市商务中心区域,总建筑面积约为7.3万平方米。

  (二)交易价格

  根据测算,本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预计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76亿元。该交易价格是依据中介机构预评估价格并参考同类资产市场交易价格做出的预估,具有公允性。

  (四)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自有资金。

  截至本公告日,交易双方尚未签署相关协议。本公司将在相关协议签署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能够满足本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营业办公需求,解决其长期营业办公用房紧张的问题。

  五、本次交易的风险

  本次交易的主要风险有:项目风险,拟购置项目存在后续手续进一步完善事项;市场风险,未来天津市场同类别项目供应量较大,面临客群竞争压力;经营风险,本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作为金融保险机构,缺乏不动产项目管理经验,可能会影响该不动产项目的经营情况。

  六、审议程序

  (一)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703项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财产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共同购置不动产;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具体组织实施本次投资的所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杨明生、林岱仁、王思东、刘慧敏、尹兆君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本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二)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七、报备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7-04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估计变更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项会计估计变更,增加2017年9月30日寿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14,846百万元,增加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2,933百万元,合计减少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9个月期间税前利润人民币17,779百万元。

  一、概述

  本公司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包括折现率、死亡率和发病率、费用假设、退保率、保单红利假设等精算假设,用以计量资产负债表日的各项保险合同准备金。

  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项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内容。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包括折现率、死亡率和发病率、费用假设、退保率、保单红利假设等精算假设,用以计量资产负债表日的各项保险合同准备金。

  上述假设变更增加2017年9月30日寿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14,846百万元,增加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2,933百万元,合计减少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9个月期间税前利润人民币17,779百万元。

  本公司对本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项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议,均同意本公司对本项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

  四、备查文件

  1、本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2、本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3、本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6日

本版导读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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