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
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7-10-2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2,026.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247%

  2、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2017年10月30日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67名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5年9月10日修订)(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26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2015年3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激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二)2015年9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2015年9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分配[2015]939号),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

  (四)2015年9月28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提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提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也发表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五)2015年10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六)2015年11月9日,公司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5年10月19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2015年11月9日,授予对象271人,授予数量8,265万股,授予价格4.66元/股。

  (七)2017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回购离职员工原云南华侨城副总经理李伟、原都市娱乐公司总经理陈晓芳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00,0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17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回购离职员工原公司董秘处总监陈钢的限制性股票450,0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2017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离职员工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离职员工原公司财务部总监丁友萍的限制性股票450,0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禁售期已届满,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董事会一致同意为267名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解除锁定相应限制性股票共计2,026.25万股;4名离职人员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全数回购后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完成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考核完成情况

  1、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告已随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2、最近一年内未出现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3、2016年,公司完成了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业绩考核要求,具体如下:

  ■

  (二)激励对象考核完成情况

  1.1考核期内,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C、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D、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1.2激励对象因辞职导致未达成解锁条件的情况:

  截至2017年10月,271名激励对象中有李伟、陈晓芳、陈钢、丁友萍等4位先后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公司将按规定对上述4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不再进行解锁。本次解锁仅针对其余267名激励对象。

  1.3 267名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均满足全额解锁当期权益的条件

  本次考核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具体实施。解锁期内,267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良好”以上,可以解锁当期全部份额。

  综上,董事会认为267名激励对象全部满足激励计划第一期的解锁条件,允许解除锁定相应限制性股票共计2,026.25万股;4名离职人员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全数回购后注销。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剩余未解锁的股票数量为6,078.75万股,具体数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数据为准。

  三、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可解锁数量及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67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026.2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47%。

  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2017 年10月30日。

  激励计划第一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

  注:上述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获授数量与前期已披露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获授数量不存在差异。(具体名单详见《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明细表》)

  四、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没有发生变动,股本结构发生了变化。详情见下表:

  单位:股

  ■

  (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结构表为准。)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四)《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公司离职员工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五)《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暨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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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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