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2017-10-2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蜡化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香港分行")的壹亿伍仟万元整人民币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7年9月22日,蜡化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和平支行")、建行香港分行签署了协议编号为2017HPFC001的《中国建设银行跨境融资性风险参与合作协议书》。融资金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融资期限为360天,自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0日。公司本次为蜡化公司壹亿伍仟万元整的融资所提供的担保均在公司与建行和平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内。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7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7-014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担保已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7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7-023相关内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7年12月31日

  2、注册资本:1,821,308,000元

  3、注册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大路888号

  4、经营范围:汽油;液化石油气;石脑油;丙烯;压缩空气;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乙烯;甲基叔丁基醚;含苯或甲苯的制品;丁烯-1;氢气;氢气和甲烷混合物(压缩的)生产;聚乙烯;混合芳烃;工业丙烯酸重组分、工业丙烯酸甲酯重组分、工业丙烯酸乙酯重组分、工业丙烯酸正丁酯副产物、重芳烃及化工产品与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生产、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水煤浆加工;自发自用电量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禁止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法定代表人:黄殿利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公司的财务情况:

  (1)截止2016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70,876万元,负责总额383,307万元,净资产187,569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588,137万元,营业利润-3,815万元,净利润706万元。

  (2)截止2017年6月30日:资产总额518,540万元,负责总额328,742万元,净资产189,798万元。2017年1-6月份:营业收入427,955万元,营业利润-466万元,净利润1,665万元。

  (注:2016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7年前二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止目前,被担保人无担保、诉讼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蜡化公司与建行沈阳支行、建行香港分行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跨境融资性风险参与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协议书编号:2017HPFC001):

  甲方: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协议书主要条款:

  第三条 跨境融资性风险参与本金、利息和费用

  融资本金:人民币150,000,000元

  融资期限:360天

  从2017年9月25日,至到期日2018年9月20日

  第五条 担保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提供如下担保方式:第三方保证,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与建行和平支行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编号:HP2017BJZGE002)

  保证人(甲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鉴于乙方为蜡化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开立信用证、跨境融资性风险参与等授信业务而将要与债务人在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7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币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一、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亿元的本金余额;以及

  2.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蜡化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54,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6.57%。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其他

  1、《中国建设银行跨境融资性风险参与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编号:2017HPFC001)、《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P2017BJZGE002)。

  2、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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