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1-0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68号)核准,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857,142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8,999,991.42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1,925,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7,074,991.42元。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9月29日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苏公W[2017]B14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和子公司百川化工(如皋)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截止2017年10月30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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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协议内合称“甲方”)

  甲方1: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协议内简称“上市公司”或者“甲方1”)

  甲方2:百川化工(如皋)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协议内简称“百川如皋”或者“甲方2”)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协议内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协议内简称“丙方”)

  一、百川如皋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百川如皋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乙酸甲酯技改项目;2、绝缘树脂及副产甲醇项目;3、双三羟甲基丙烷及丙烯酸酯扩产项目;4、偏三、偏酐、三辛酯扩产项目。上市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百川如皋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17年10月30日,项目名称及帐号金额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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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专户仅用于1、乙酸甲酯技改项目;2、绝缘树脂及副产甲醇项目;3、双三羟甲基丙烷及丙烯酸酯扩产项目;4、偏三、偏酐、三辛酯扩产项目4个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海峰、杜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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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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