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非公开发行股票批复的公告

2017-11-0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40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亿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系方式如下:

  1、发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如富、王慧敏

  联系电话:021-63326373 传真:021-63326010

  邮箱:ir@orientsec.com.cn

  2、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保荐代表人:苗涛、金利成

  联系人:俞君钛、周巍

  联系电话:021-38676542、021-38677936

  传真:021-38670542、021-50651751

  3、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项目保荐代表人:苏跃星、孙晓青

  联系人:刘丽、童祎

  联系电话:021-23153864、021-23153824

  传真:021-23153502、021-23153503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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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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