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1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2017 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上午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下午15:00-2017年11月15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北湖路1号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浙勇先生。

  (6)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7年10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出。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162,417,4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0447%。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 代表股份897,353,7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03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65,063,7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007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09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09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08%。

  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3、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2,417,4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2,417,4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方冰清 马泉

  马泉律师、方冰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安徽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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