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公告

2017-11-1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仲裁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

  ● 涉案金额:人民币100,469,37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暂计至2017年11月12日为人民币4,815,645.406元,并实际主张至被申请人最终支付完毕之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或"申请人")因与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致汽车"或"被申请人")存在广告合同纠纷,于2017年11月13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于11月14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沪贸仲字第09488号】。

  申请人: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申请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本次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仲裁事实和理由

  2015年4月24日,上海分公司与观致汽车签订了《主服务采购协议》,双方就上海分公司向观致汽车提供广告宣传服务事宜达成一致。上海分公司依据《主服务采购协议》及相关订单提供了服务,已发生相关广告服务费合计金额138,048,102.27元,而观致汽车合计尚欠广告服务费100,469,370.4元未支付。

  (二)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广告服务费人民币100,469,370.4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暂计至2017年11月12日为人民币4,815,645.406元,并实际主张至被申请人最终支付完毕之日);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仲裁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财产保全费等);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本案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

  (二)《SDC2017478<主服务采购协议>(2015.4.24)争议仲裁案受理通知》【(2017)沪贸仲字第09488号】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6日

本版导读

2017-11-16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