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资本市场初心 牢记持股行权使命

2017-12-07 来源: 作者:张诗伟

  张诗伟

  

  日前,赵薇夫妇因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信息披露失实,被分别处以罚款30万元及5年证券市场禁入。受龙薇传媒收购万家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影响,万家文化的股价一度犹如坐上过山车,广大投资者被套牢,损失惨重,不少投资者已着手提起索赔诉讼。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利不受侵犯,是赵薇夫妇被罚事件背后值得深思的问题。

  谈到中国资本市场的现状,我们要承认,这是一个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散户”市场。根据相关统计,截至10月底,1.6亿户投资者中只有30万户左右是机构投资者,99.9%以上是个人投资者。而从交投来看,中小投资者贡献了70%以上的交易量。这样的一个资本市场确实全世界独一无二。广大中小投资者对于今天中国资本市场取得的成就功不可没。但也要看到另一方面,发展中的中国资本市场也存在不少问题。表现在投资端就是,不仅大批中小投资者,甚至一些机构投资者也缺乏股东权利意识,行为短期化、非理性化,表现在资本市场上就是盲目跟风炒作、热衷于打探内幕消息,一些所谓庄家甚至凭借信息和资金优势操纵市场,对中小投资者进行掠夺性“收割”。而许多中小投资者只关注股票行情而漠于行使股东权利,1.3亿个人投资者许多从不参与股东大会行使股东表决权,甚至在股东权利被侵害时一无所知或无动于衷。分散、个别的中小投资者面对大股东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行权普遍存在困难,更难以对大股东形成有效制衡,由此导致了所谓A股上市公司治理困境。

  在某种程度上,广大中小投资者贡献了资本市场的流动性,但又却被当成所谓的“韭菜”被频繁收割,这种状况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更不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持股行权,维护其合法权利,已成当务之急。投服中心作为代表中小投资者持股行权的公益性机构,以股东身份依法、理性行使表决、提案、质询甚至提起诉讼等股东权利,某种程度上改进了A股资本市场参与者的结构和格局,有利于资本市场朝着结构更为均衡、行为更为理性的方向稳定发展。该持股行权模式甚至被誉为“投服模式”。

  如何进一步做好持股行权工作?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把现有法律法规内容和精神吃透用足,比如《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系列司法解释进一步释明的各项股东权利请求权基础,又比如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其次,由易到难,尽可能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出台,最基础的是自律性规则以及部门规章,然后是行政法规,最后是法律,扫清持股行权障碍,实现法律武器的迭代更新,同时也尽可能运用大数据等各种现代科技手段为投服中心进一步赋权赋能。

  从实际运行上看,受制于各种因素,当前持股行权权能还未得到完全施展,还有很大空间可为。首先是重重组兼及IPO。目前持股行权还主要局限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尤其是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在适当时应可前移到IPO阶段。关注发行人IPO申报尤其是预披露阶段披露和媒体反映存在的问题,防止资本市场“病从口入”。其次是重行权兼及维权。目前持股行权主要在以投资者股东身份出席股东大会,提出质询,但在为中小投资者代理权征集、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特别是股东代表诉讼、衍生诉讼等方面也大有可为。比如代理权征集其实是资本市场很重要的维权工具,某种程度作用超过累积投票权等其他权利制度配置,但其作用尚待长足发挥。最后是重调解兼顾诉讼。根据相关数据,投服中心已调解成功1400余件,投资者获得赔偿金额达2.2亿元,调解作为贴合中国国情的争议处理方式非常有效也取得了很大成绩。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就是诉讼手段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比如在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顶格处罚畸轻的情况下,对于类似龙薇传媒案件完全可以也应当以诉讼或支持诉讼的方式向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索赔。资本市场并不乏相关投资者索赔诉讼在司法实践领域被法院支持的案例,仅今年被法院判决支持投资者赔偿的案例就有大智慧案、京天利案、安硕信息案等。法谚云:有损害就有救济,这救济在法治社会主要手段就是诉讼。通过诉讼不仅可以给与投资者利益充分而权威的救济与保护,其公开性以及对于规则的宣示,尤其是在相关规则不明确时的充分论理和释明,也有利于进一步明晰和宣示相关资本市场规则,并促进资本市场法律规则的有机生长,从而在资本市场进一步树立法律权威,引导资本市场各方参与者行为的理性化和法治化。

  资本市场的初心是什么,无疑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无疑是服务实体经济。“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没有投资者这个“源头活水”,服务实体经济这个根本依归,资本市场只能是空中楼阁。这就要求我们不管投资者还是企业,抑或是监管者等资本市场各方参与者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资本市场的这个初心和使命,并各自归位尽责,唯如此,才能尽早实现把中国资本市场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资本市场的目标,是所谓“行之苟有恒,久久自芬芳”。

  (作者为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文为作者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专家委员会暨持股行权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见报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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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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