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2-0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1875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67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0.0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7,350,1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3,301,886.79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4,048,213.21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1月8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909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验资报告》出具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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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表中“账户余额”为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的金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泰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泰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启洪、孙芳晶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中泰证券。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泰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泰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泰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泰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泰证券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七份,公司、开户银行、中泰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909号。

  特此公告。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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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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