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聚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7-12-07 来源: 作者:

  (上接B85版)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元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29.50)/1.00=99,433.08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99,433.08份。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十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如在募集期间调整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本基金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本基金份额发售期内各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和直销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二)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的程序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为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暂不受此限制,具体规定请至本公司网站查询)。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日9:30-16:3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募集期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暂不受此限制)。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②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号(若有)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④指定银行账户的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反面需有本人有效签名);

  ⑤ 承诺函;

  ⑥填妥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自然人版)》。

  ⑦填妥并签署《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⑧填妥并签署《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注: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第(五)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流程如下:

  ① 填妥并签署《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② 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③ 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2年投资记录原件;或者具有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专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从业经历,则可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号(若有)原件及复印件;

  ② 出示营业执照(若非使用“三证合一”后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③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④ 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⑤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⑥ 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并加盖公司公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⑦ 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

  ⑧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⑨ 承诺函;

  ⑩ 填妥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测评(机构版)》。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签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若机构类型是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需提供填妥及控制人签字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如以相关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还须提供相关产品的批复及证明文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除(一)、 (二) 、 (三)项列明的机构可直接认定成专业投资者以外,根据第(四)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流程如下:

  ①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②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③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1年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

  ④ 由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2年投资记录原件;

  注:上述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并确认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原则上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办理认购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已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并加盖其在本公司的有效预留印鉴;

  ②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认、申购基金的风险不匹配(除最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投资者需提供《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再可继续交易。

  5、缴款:

  投资人需按照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银行账号:31001520313050011627

  直销专户二: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162028

  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以及投资人姓名(如为个人投资者须注明身份证件号码),并确保在募集结束日16:30前到账。

  若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直销账户的,选择认购有效期延长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人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人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募集结束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造成无效认购的,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结束日具体规定时点前仍未到账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投资人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认购款项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如投资人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三)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人交纳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

  符合上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或停止发售基金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但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33830351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三)发售机构

  发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中的“(十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俞伟敏

  七、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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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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