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

2017-12-0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24号),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自查,并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了书面说明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袁明持有的你公司股份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司法轮候冻结的具体事由及相关进展。

  回复:

  袁明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具体事由为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袁明、刘影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京04民初1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袁明、刘影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和权益(限额215,674,218.43元)。袁明先生正在积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争取早日解除对公司股份的司法冻结。

  袁明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司法轮候冻结的具体事由为袁明与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原告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粤0305民初206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袁明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近日,原告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裁定解除冻结袁明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123,107,038股,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解除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8)》。

  2、袁明持有的你公司股份是否还存在其他权利受限或处置风险的情形;如存在该情形的,请说明具体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袁明先生回复:

  袁明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或处置风险的情形。

  3、2017年10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袁明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你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小牛龙行。请补充说明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相关进展,司法冻结对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及你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影响。

  回复:

  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袁明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小牛龙行深圳市小牛龙行量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小牛龙行");公司于2017年11月11日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的公告》,对《关注函》中所列的与控制权变更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袁明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股权的事项因上述司法冻结目前处于暂停状态,待上述司法冻结解除后,袁明先生和小牛龙行再继续推动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司法冻结将对小牛龙行和袁明先生的股权转让事项的进行可能带来不确定性。袁明先生正积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争取早日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消除司法冻结给股权转让事项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

  4、请补充说明上述事项可能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性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你公司在保持独立性、防范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等方面拟采取的措施。

  回复:

  因上述司法冻结事项系股东个人商业上的纠纷所致,该股份在冻结期间,股东仍依法享有包括投票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影响。同时,上述司法冻结尚未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袁明先生正积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争取早日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在保持独立性、防范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等方面,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作,在经营、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了公司的独立性。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内控制度中已明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

  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以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和防范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的发生。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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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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