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0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7年11月21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17年12月6日(星期三)14:30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29,148,072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3.496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9,136,2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493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批准《关于调减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139,272股、反对8,8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2%,反对股份数占0.0068%,弃权股份数占0%。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8,418,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6%。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4%;弃权0股。

  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批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137,272股、反对10,8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股份数占0.0084%,弃权股份数占0%。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8,416,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9%。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1%;弃权0股。

  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137,272股、反对10,8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股份数占0.0084%,弃权股份数占0%。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8,416,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9%。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1%;弃权0股。

  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丁明明、董萌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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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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