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7-12-0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7年1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17年11月7日起在公司内部公示了上述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和职务)。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17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21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办公OA系统;

  4、反馈方式:通过电话、邮件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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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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