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开立银行账户与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7-12-0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收到太原市公安局《立案告知书》,立案申请人为本公司。因相关人员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太原市公安局已于2017年10月6日立案侦查。

  上述事项已处于诉讼和公安立案侦查阶段,是否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最终尚需有权部门判定。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收到太原市公安局《立案告知书》。该事项是因有关人员涉嫌伪造上市公司印章,本公司为维护股东及公司利益,于2017年7月8日向太原市公安局提交报案材料,经审查,太原市公安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已于2017年10月6日立案侦查。

  根据公安部门要求,为避免相关信息泄露影响侦查工作,公司对收到《立案告知书》事项作暂缓披露。同时,根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公司对上述暂缓披露事项采取措施,防止该信息泄露,尽量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由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近日,公安部门根据侦查进展情况,同意本公司将《立案告知书》进行公告。相关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所涉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5年6月底,公司获悉四川省南充市商业银行存在银行账户,该账户不是本公司人员办理,于2014年8月开立后购买过125张商业承兑汇票,且已将其中一张汇票(票面金额:20,000,000元)支付给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上述125张汇票中已收回123张)。

  2015年7月8日,公司收到浙江天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油能源")的《律师函》,要求公司履行票据到期承兑。

  2015年8月6日,公司收到浙江天油能源发来的《担保函》《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采购合同》《验收合格报告》《借款合同》等相关传真文件(上述事项详见公司2015年8月11日发布的临2015-080号公告)。

  2017年6月,因浙江天油能源、本公司、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7)苏0282民初4210号,裁定冻结本公司、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益(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3日披露的临2017-035号公告)。

  二、公司核查及采取的措施

  针对四川省南充市商业银行存在公司银行账户以及以公司名义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等事项,公司启动核查程序时,时任高管均表示在设立上述账户及出具商业承兑汇票时不知情,公司也未履行过相关程序,财务部门也未收到过江苏永禄粮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公司认为,上述行为系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伪造公司印章,开户购买商业承兑汇票,冒用本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购买水稻协议,将二千万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水稻款项,涉嫌金融票据诈骗,同时因虚假诉讼致使本公司房产被查封,对上市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本公司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受侵害,请求公安机关对上述事项依法立案,查明案件事实。现经公安部门审查,太原市公安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已于2017年10月6日立案侦查。今后,若发现相关人员有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法律手段进行维护。

  三、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项已处于诉讼和公安立案侦查阶段,是否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最终尚需有权部门判定。公司也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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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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