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7-12-0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2月18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12月13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12月14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12月18日

  摘牌日:2017年12月18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6东证D2",代码为"145221"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为1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4.0%。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12月16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12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2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兑付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0%,每手"16东证D2"(每手1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0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12月13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12月14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12月18日

  4、摘牌日:2017年12月18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2017年12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东证D2"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方法

  (一)公司将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兑付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朱静敏、黄林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邮政编码:200010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4层

  法定代表人:马骥

  联系人:张娜伽

  联系电话:021-23153582

  邮政编码:20001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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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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