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7-12-07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17-048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84,255,31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41%。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12月11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24号)核准,同意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43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6元,并于2016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4,229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18,972万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易明医药总股本为18,972万股,其中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或非流通股)数量为14,22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西藏华金天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金天马”)、周战、尚磊、嘉兴天星海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星海容”)、西藏嘉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创投”)、金小平、庞国强、彭辉、周宏伟、宋民宪、许可。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战、尚磊(已离职)、金小平(已离职)、庞国强、许可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彭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股东华金天马承诺:自易明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易明药业股份,也不由易明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如本企业未履行承诺,本企业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股东尚磊、周战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若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违反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本人在减持公司A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公司股东金小平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若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违反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6、公司股东华金天马承诺:易明药业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易明药业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易明药业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易明药业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企业违反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企业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易明药业所有;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易明药业股份总数的1%;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企业所持易明药业股份低于5%的,本企业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本企业在减持公司A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若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7、公司股东天星海容、嘉泽创投承诺:易明药业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易明药业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易明药业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易明药业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企业违反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企业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易明药业所有。

  8、公司股东宋民宪、周宏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7年12月11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84,255,31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4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1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 扣除质押、冻结、高管75%锁定等情形后的股份。

  注1:周战为公司现任董事,周战将依照其承诺,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若减持公司股票,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0%;另外,其所持有的股份中,11,66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注2:尚磊、金小平为公司历任董事,于2017年6月2日离职,原任期2014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12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此外,尚磊、金小平将依照其承诺,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若减持公司股票,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0%。此外,尚磊持有的股份中,2,87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注3:嘉兴天星海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444,681股,其中6,89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注4:庞国强为公司现任董事,彭辉为公司监事,许可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庞国强、彭辉、许可将依照其承诺,每年减持的比例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另外,庞国强持有的股份中,4,06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彭辉持有的股份中,2,0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许可持有的股份中,72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尚磊、周战、金小平、华金天马、天星海容、嘉泽创投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外,还需严格遵守各自做出的减持承诺。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3、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易明医药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发上市前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

  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医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对易明医药首发上市前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4号文核准,易明医药于2016年12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4,743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884号)同意,易明医药新发行的普通股股票于2016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易明医药首发上市前股东作出的限售承诺,易明医药首发上市前部分股东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为12个月,并将于2017年12月9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节假日顺延)。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年12月9日(星期六,因此顺延至2017年12月11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84,255,3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41%,全部为易明医药首发上市前股东持有的股份;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共计11名,全部为易明医药首发上市前股东。

  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经华西证券核查,上述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但是,上述部分股东为易明医药原任或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股份时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切实履行报告、备案、公告等义务。

  三、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经华西证券核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履行了限售锁定承诺。

  四、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易明医药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股份持有人已遵守了相关规定和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本次解禁股份部分股东为易明医药原任或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股份时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切实履行报告、备案、公告等义务。

  保荐代表人:

  邵伟才 陈国星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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