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进展的补充公告

2017-12-0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涉案的金额:2963.8958万元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判决结果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石大胜华")于2017年12月6日披露《石大胜华关于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5),现对该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一审情况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萍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二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萍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9月1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栋、代理检察员王晓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萍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份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郑萍在担任石大胜华项目部资料预算员期间,利用经手项目部资金预算、资金计划、工程款结算、付款审批事项等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与赵萌、唐安安、杨长彬、韩伟、李建磊、李成祥、辛玉花、苍宏雨签订虚假施工协议,郑萍模仿、仿造领导笔迹在协议、付款审批单、发票等文件上签字,到石大胜华公司财务部门领取"工程款"的方式,骗取石大胜华公司公款共计29638958元,非法占位己有。

  经审理查明:

  自2013年12月份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郑萍在担任石大胜华项目部资料预算员期间,利用经手项目部工程结算、付款审批等事项的职务之便,与赵萌、唐安安、杨长彬、韩伟、李建磊、李成祥、辛玉花、苍宏雨等人签订虚假施工合同、虚开发票,采取模仿付款审批单和发票领导签名的手段,骗取石大胜华工程款2963.8958万元。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萍身为石大胜华项目部资料预算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贪污罪罪名不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扣押于垦利区公安局的涉案款131.761486万元已发还石大胜华。根据被告人郑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萍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扣押于垦利区检察院的涉案款79.789197万元由扣押机关返还石大胜华;冻结在案的银行存款728.94397万元、理财产品417.15756万元依法返还石大胜华;查封的涉案房产四套依法拍卖后返还石大胜华;责令被告人郑萍继续退赔石大胜华不足部分。其他查封、冻结在案的房产和账户由查封、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萍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鲁05刑初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郑萍不服,提出上诉。

  二、二审情况

  抗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郑萍

  本案审理过程中,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鲁检公一撤抗[2017]9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鲁刑终139号刑事裁定,准许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郑萍身为石大胜华公司项目部资料预算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伪造施工协议,在付款审批单上摹仿领导签名等手段,骗取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郑萍拒不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差,应依法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案件执行情况

  扣押于垦利区公安局的涉案款131.761486万元已发还石大胜华,其余涉案款项尚未归还石大胜华;查封在案的房产:(1)郑萍和谢冬生位于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四路160号东营恒大黄河生态城7栋2单元1603室房产;(2)郑萍和谢冬生位于东营区千佛山路2号城市之舟5栋106室房产;(3)谢恒一单县永顺国际花园6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4)郑其亮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406号名士豪庭Ⅲ区1号楼2-1501房屋、车库、储藏室;依法拍卖后返还石大胜华,目前尚未执行完毕。

  四、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次判决结果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已根据自查情况将涉案金额确认为其他应收款,期末根据检查机关扣押或冻结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涉案房产等预计未来可回收金额约为2450万元,预计损失500万元左右,故计提了500万元的资产减值准备,计入了2015年度的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在收到与该事件相关的款项时均冲减其他应收款-郑萍的往来款。公司每期末均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复核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截止目前可收回金额未发生重大变化,故相应的减值准备未做调整。

  若公司最终收到的款项大于2450万元,超过部分将冲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若公司最终收到的款项小于2450万元,则计入当期的资产减值损失。公司将对未收回的实际损失部分(即涉案金额减去实际收回金额)继续向郑萍追索。

  (3)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就损失追回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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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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