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0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6日(周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6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5日15:00至2017年12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德龙先生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17年11月30日(周四)

  6、会议地点:河南省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淮河大道6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3人,代表股份186,951,9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30.808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186,615,5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52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33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54%;

  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33人,代表股份15,756,5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9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5,420,1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4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33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54%。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633,7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8%;反对28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7%;弃权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8,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805%;反对28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54%;弃权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0%。

  2、《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654,1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07%;反对22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2%;弃权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458,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00%;反对22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40%;弃权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6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曲光杰、唐海丰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本版导读

2017-12-07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