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

2017-12-0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决议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其中,董事长林敏、董事范崇国、董事盛永江拟作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三位董事作为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中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6年11月11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6年11月16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6年11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已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以2016年11月17日为授予日,以12.32元/股的价格向45名激励对象授予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事项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6年12月1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16年12月2日。

  6、2017年11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7年11月7日为授予日,授予11名激励对象11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6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7年11月7日

  2、授予价格:13.62元/股

  3、授予数量:118万股

  4、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5、授予对象及人数:为中层管理人员,共计11人。

  6、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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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期:

  (1)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36个月。

  (2)激励对象自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2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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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解锁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的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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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分年考核,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将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依据。激励对象于解锁的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方可解锁当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如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得解锁:

  ①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法规等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②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三、2016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及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2017年11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示的完全一致。

  四、本次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出具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484号),对公司截至2017年11月24日止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向11名激励对象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8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3.62元,激励对象共计应缴付出资额人民币16,071,600.00元。截至2017年11月24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激励对象以货币缴纳出资额人民币16,071,600.00元,其中,计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1,18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4,891,600.00元。截至2017年11月24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4,098,124.00元,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664,098,124.00元。

  五、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7日,授予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2月8日。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上市日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均为中层管理人员,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本次授予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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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八、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按新股本664,098,124股摊薄计算,公司2016年度每股收益为0.3820元。

  九、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因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由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662,918,124股增加至664,098,124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发生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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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之后,星星集团有限公司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叶仙玉先生所享有的表决权仍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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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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