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中国证监会重组审核反馈意见的公告

2017-12-0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2151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将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述通知书要求及时回复,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取得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重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6日

  

  附件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72151号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你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请在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2017年12月4日

  2017年11月10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1 ) 2017年3月,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夏黄三角)向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子集团)增资9, 607. 84万元,向标的资产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思顿)增资94, 168万元。2)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向宁夏黄三角、东方电子集团购买其持有的威思顿83. 2587%股权,同时向宁夏黄三角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 560万元。3)重组后东方电子集团持有上市公司27. 19%股份;宁夏黄三角持有上市公司15. 09%股份,并持有东方电子集团49%股权。4 ) 2017年5月、8月,东方电子集团与宁夏黄三角分别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5)本次重组交易价格占上市公司2016年净资产的115. 09%,重组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请你公司:1)结合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停牌时间,以及宁夏黄三角向东方电子集团、威思顿增资时间等,补充披露前述增资与本次重组之间的关系,是否为一揽子交易。2)结合东方电子集团、威思顿报告期财务指标及主营业务经营情况,补充披露前述增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增资款投向、使用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3)结合本次重组交易方案,补充披露宁夏黄三角是否存在通过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资规避重组上市监管的情形。4)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未来继续向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含穿透后最终出资人)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的计划,是否存在置出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相关资产的计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你公司: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合并计算东方电子集团、宁夏黄三角持有上市公司的权益。2)补充披露东方电子集团与宁夏黄三角之间《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协议的有效期、生效或解除条件,及执行前述协议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影响,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进一步补充披露保障该一致行动协议实施的具体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3)补充披露东方电子集团与宁夏黄三角之间除前述《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外,是否存在其他与本次重组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相关协议或约定,有无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4)根据宁夏黄三角直接及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补充披露认定本次交易后烟台市国资委对东方电子集团、上市公司形成控制的依据。5)结合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持股5 %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情况,以及上市公司业务构成变化情况,补充披露未来60个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维持或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具体安排。6)补充披露烟台市国资委在未来60个月维持其对东方电子集团控制权的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7)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及东方电子集团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构成及各股东推荐董事及高管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经营和财务管理机制等。8)补充披露交易对方是否存在授予、委托、放弃表决权等相关安排,如有,披露作出该类安排的原因,相关安排的具体内容,是否就推荐董事、高管等存在约定或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1 ) 2017年3月,威思顿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2 ) 2017年3月,烟台鼎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威思顿股东向东方电子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威思顿5, 586万元出资额。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威思顿30%股权不变,其余由东方电子集团持有。3) 2017年3月,宁夏黄三角以94, 168万元向威思顿现金增资。该次增资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威思顿16. 74%股权,宁夏黄三角及东方电子集团分别持有其44.20%, 39.06%股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前述股权转让及增资时,上市公司是否已就放弃优先购买权履行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前述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合法有效。2)上市公司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宁夏黄三角为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包含多个合伙企业。请你公司:1)补充核查交易对方中的有限合伙、以持有标的资产股份为目的的公司,并披露每层股东、合伙人等投资主体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等信息。2)补充披露上述穿透披露情况在重组报告书披露后是否曾发生变动。3)补充披露上述有限合伙等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是否存在其他投资,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4)如上述有限合伙专为本次交易设立,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5)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前述合伙企业是否为私募基金。如是,补充披露其备案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宁夏黄三角执行事务合伙人宁夏黄三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秦中月,其同时持有山东高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股权。请你公司: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 项的规定,补充披露秦中月相关信息。2)结合秦中月和宁夏黄三角、宁夏黄三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团队的从业、营业经历,进一步说明其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对标的资产进行整合及管控相关措施的可实现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1 ) 2017年3月,东方电子集团将其持有的威思顿5, 586万元出资额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东方电子行使。2 ) 2017年3月,东方威思顿董事长张侠承诺在威思顿董事会运行中与东方电子一致行动。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前述安排的背景及合理性。2)前述安排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资产交易,该次增资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如是,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宁夏黄三角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企业测算出的整体年化收益率在8%以内的基本收益,由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按照其实际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分成;超出年化收益率8%的超额收益,普通合伙人将参与分成,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按3: 7比例进行分配。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宁夏黄三角合伙协议作出前述约定的原因及合理性。2)宁夏黄三角及其合伙人(合伙企业)是否存在结构化、杠杆等安排,如是,补充披露具体协议及权利义务安排、实际杠杆比率等情况。3)宁夏黄三角及其穿透后的出资人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4)除前述约定外,宁夏黄三角是否存在其他收益分级、兜底等条款设置,并结合前述情况补充披露宁夏黄三角权属是否清晰,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规定,前述利润分配条款是否导致重组后宁夏黄三角合伙人权益分配及风险承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5)交易完成后前述约定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以及保障上市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准确披露权益信息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请你公司:1)结合财务指标,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未来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2)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风险以及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材料显示,威思顿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目前威思顿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已经申报。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税收优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2)收益法评估中相关假设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对本次交易评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申请材料显示,1 ) 2017年3月,威思顿进行增资,注册资本由7, 980万元增加到14, 300万元,宁夏黄三角以94, 168万元进行现金增资,其中6, 32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87, 84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2, 56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对象为宁夏黄三角。3)截至报告期末2017年7月31日,威思顿货币资金余额为102, 752. 23万元,远高于2015年及2016年末威思顿货币资金余额,主要即为上述增资形成。根据本次交易收益法评估,超额现金为超出威思顿日常运营所需的货币资金,评估值合计为94, 832. 75万元,超额现金较大且与前次增资金额接近。请你公司:1)结合报告期末威思顿货币资金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威思顿在停牌期间进行大额增资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本次交易发行价格及上市公司近期股价情况,模拟测算并补充披露宁夏黄三角本次交易对价及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合计如按近期股价进行发行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是否超过本次交易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本次交易发行价格与近期股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申请材料显示,1)本次交易前,威思顿股权存在一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其中,烟台鼎威等26名股东将其持有的合计威思顿7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东方电子集团,交易对价为81, 620万元;宁夏黄三角增资作价为94, 168万元。对比本次交易,东方电子集团所持股份交易作价为84, 822. 15万元,宁夏黄三角所持股份交易作价为95, 967. 85万元,前次增资转让定价均低于本次交易。2)前次股权转让设置业绩承诺条款,股权转让方确认威思顿2016年、2017年、2018年承诺经审计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8, 000万元、10, 000万元、12, 000万元,三年合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本次交易设置业绩承诺条款,东方电子集团和宁夏黄三角将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威思顿2017年、2018年、2019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9, 221. 45万元、12, 042. 39万元和15, 151. 90万元。3)前次交易设置业绩奖励条款,如东方威思顿在利润补偿期内实现净利润总和超过承诺净利润数总和的,由东方电子集团或指定第三方将实际净利润总数超过承诺净利润总和部分30%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部支付给股权转让方。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作价与前次威思顿股权转让及增资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本次交易设置业绩承诺的承诺金额与前次交易设置业绩承诺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前次交易设置业绩奖励条款的合理性,是否影响本次交易作价,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4)如本次交易未在2017年度完成,业绩承诺有无顺延或调整安排,是否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申请材料显示,威思顿采用"以销定产"的模式,报告期2015年至2017年1-7月,威思顿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较低,其中2017年1-7月单相智能电能表的产能利用率仅为15. 6%,三相智能电能表和用电信息采集终端的产能利用率仅为40.49% 2017年1-7月产能利用率下降主要由于2016年国网单相电能表招标下降,标的公司国网中标112万只,较2015年国网中标230. 92万只下降较多。请你公司:1)结合威思顿截至目前的在手订单及中标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2016年国网中标数量出现大幅下降,对于威思顿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2)结合上述威思顿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2017年3月宁夏黄三角对威思顿进行大幅增资的合理性,是否用于扩大威思顿的相关产能,如是,补充披露相关产能的消化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申请材料显示,1)报告期2015年至2017年1-7月,威思顿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63, 915. 92万元、82,226. 01万元和51, 012. 55万元,营业收入呈现大幅增长态势。其中2016年威思顿各主要产品营业收入都呈现增长态势。2)威思顿报告期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占比均在60%以上。请你公司:1)结合威思顿报告期各主要产品在国家电网的中标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威思顿报告期营业收入出现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具体情况以及国家电网智能电表更换周期,进一步补充披露威思顿未来营业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2015年至2017年1-7月,威思顿毛利率分别为35.67%, 31.91%和33. 34%,毛利率和净利率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威思顿原材料采购规模较小,议价能力较弱,成本优势不明显。请你公司结合威思顿报告期的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和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变化趋势、主要产能、产量和销量的变化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威思顿报告期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申请材料显示,1)威思顿系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2)报告期威思顿与上市公司东方电子及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采购、销售、租赁等关联交易。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上市公司东方电子将威思顿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具体会计处理依据和合理性,以及本次交易收购威思顿剩余股权在备考报表中相关的会计处理方式。2)结合报告期与第三方的交易价格,进一步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申请材料显示,1)报告期2015年至2017年7月31日,威思顿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3, 471. 51万元、28, 340. 08万元和32, 778. 35万元,报告期应收账款余额持续增长;报告期营业收入分别为65, 204. 56万元、85, 001. 86万元和53, 069. 51万元,其中2016年威思顿应收账款余额增长幅度远高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2)从威思顿应收账款账龄情况来看,报告期应收账款增长主要为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其中2015年1年以内应收账款占比为71.34%, 2016年为83. 57%。 3 )从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来看,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比例为1 %。请你公司:1)结合威思顿报告期的信用期、主要的发货及收款政策,补充披露威思顿报告期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期是否发生变化,应收账款余额增长幅度高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威思顿账龄结构、报告期存在部分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及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威思顿主要客户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威思顿报告期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充分。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申请材料显示,1)报告期2015年至2017年7月31日,威思顿存货规模较大,主要为发出商品,金额分别为29, 587. 47万元、31, 846. 92万元和19, 771. 40万元,其中2015年和2016年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5. 4%和73.5%。 2)报告期末发出商品对应的前五大客户数量合计为59. 26万台。请你公司:1)结合威思顿的主要产品从发货到验收的具体时间、报告期各期末威思顿发出商品的具体数量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威思顿报告期末存在大额发出商品的合理性,营业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是否符合行业内的实际情况。2)补充披露威思顿针对大额发出商品的具体内部控制措施,针对威思顿大额发出商品的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结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2015年至2017年7月31日威思顿预收账款规模分别为30, 958. 52万元、21, 010. 18万元和11, 393. 37万元,报告期预收账款出现明显下降。威思顿预收账款的主要客户为国网各级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国网客户通常会预付0-10%的货款,到货后支付主要款项。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威思顿通常销售的收款流程,各阶段的收款比例,并结合上述比例、营业收入确认时间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收账款规模与营业收入及合同中标金额之间是否匹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2015年至2017年7月31日,威思顿预计负债金额分别为2, 923. 81万元、4, 217. 87万元和4, 884. 93万元,系威思顿计提的产品质量风险金。威思顿销售给国家电网客户一般在合同中约定货物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12个月,并要求卖方保证合同货物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承诺合同货物的寿命不少于10年。请你公司结合威思顿历史期间销售产品发生退换货、产品质量维修等实际支出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威思顿历史期间相关成本能否可靠预计,报告期产品质量风险金的具体计提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申请材料显示,威思顿报告期固定资产规模分别为1, 978. 92万元、1, 832. 72万元和14, 240. 90万元,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出现大幅上升,主要是由于房屋建筑物增加所致。智能计量在建项目落成,于2017年5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入固定资产。上述项目完成前,威思顿无自有房屋建筑物。请你公司结合上述智能计量在建项目的具体建设进度情况,补充披露2016年末威思顿在建工程仅为4, 796. 68万元,至2017年5月末项目已经落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金额大幅增长为12, 645. 74万元的合理性,报告期威思顿相关的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准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2015年至2017年1-7月,威思顿营业外收入中软件增值税退税金额分别为1, 340. 91万元、1, 929. 92万元和1, 184. 83万元。请你公司结合相关软件增值税退税政策,进一步补充披露威思顿的主营业务能否准确区分相关的硬件和软件收入,并针对上述软件增值税退税金额和相关软件收入的匹配性进行测算。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申请材料显示,1)报告期2015年至2017年1-7月,威思顿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65, 204. 56万元、85, 001. 86万元和53, 069. 51万元,其中2015年和201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8. 67%和30. 36%。预测期2017年至2021年营业收入预测增长幅度分别为21.68%, 16.81%, 12.17%, 12.56%和10.65%。 2) 2016年威思顿单相表中标金额3. 2亿元、三相表中标金额2. 6亿元、采集终端中标金额2. 3亿元;预计2017年全年,电能表及其他产品中标金额及数量与2016年大体相当。2017年及未来预测期内,10kV一二次融合高压智能开关、电能表全性能检测设备、环网柜电子式互感器、柱上型电子式互感器等新产品能为公司收入的增长带来较大贡献。请你公司:1)结合截至目前威思顿的业绩实现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收益法评估威思顿2017年预测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可实现性。2)补充披露威思顿各主要产品,10kV一二次融合高压智能开关、电能表全性能检测设备、环网柜电子式互感器、柱上型电子式互感器等新产品在预测期的具体预测情况及预测依据。3)结合威思顿主要客户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智能电能表更换周期、截至目前订单情况、行业发展趋势和主要竞争对手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威思顿预测期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的具体预测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2015年至2017年1-7月,威思顿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4.64%, 31.77%及32. 41%。本次交易评估中,参考企业历史成本数据,测算2017年至2021年未来年度的营业成本69, 305. 85万元、81, 695. 73万元、89, 011. 42万元、99, 504. 59万元和109, 609. 94万元。据此计算,威思顿预测期毛利率分别为33. 0%, 32. 4%, 34. 3%,34. 8%, 35. 1%,其中2018年至2021年毛利率呈现上升趋势。请你公司结合威思顿报告期毛利率变化趋势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威思顿预测期营业成本和毛利率的具体预测依据,2018年至2021年毛利率逐年上升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收益法评估中,预测2017年8-12月至2021年威思顿销售费用分别为6, 235. 26万元、13, 117. 49万元、15, 075. 51万元、16, 729. 80万元和18, 430. 33万元,管理费用分别为6, 852. 02万元、14, 020. 15万元、16, 052. 55万元、18, 470. 67万元和20, 685. 25万元。请你公司结合威思顿报告期期间费用率的变化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预测期期间费用预测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收益法评估中,预测2017年8-12月至2021年威思顿其他收益分别为1, 173. 42万元、2, 815. 17万元、3, 157. 78万元、3, 554. 48万元和3, 933. 19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其他收益的具体内容及预测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收益法评估中,预测2017年8-12月至2021年威思顿营运资金增加分别为7, 680. 31万元、4, 835. 48万元、5, 258. 02万元、6, 317. 06万元和6, 055. 94万元。请你公司结合预测期威思顿营业收入增长的预测情况,补充披露营运资金增加额预测中相关的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等具体预测情况,与营业收入增长规模是否匹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申请材料未披露威思顿关联方其他应收款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威思顿报告期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理进展,目前是否已消除影响,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公开材料显示,上市公司《停牌进展公告》中披露,中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不再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拟聘请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重组的财务顾问。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更换独立财务顾问的原因及合规性,对本次重组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补充披露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程序,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与前期中德证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存在冲突。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本版导读

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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