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2017-12-0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商晓波先生的通知,获悉商晓波先生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了补充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商晓波先生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商晓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9,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03%。其中高管锁定股股份96,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32,320,000股。其中累计质押公司股份80,500,000股,占商晓波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的62.27%,占公司总股本的23.06%。

  三、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情况说明

  2017年1月9日,商晓波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2,920,000股高管锁定股股份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初始交易日为2017年01月09日,购回交易日为2019年01月08日。详见公司于2017年0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融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由于近期质押股份的市值减少,根据商晓波先生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商晓波先生于2017年12月05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1,500,000股补充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票质押均为对前次股票质押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商晓波先生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本次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若后续出现平仓风险,商晓波先生将采取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方式应对平仓风险,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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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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