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12-07 来源: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1、股东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刚、明景谷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股东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二、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追加以下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6月7日)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前述承诺。且本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或者拒绝履行前述承诺事项。

  2.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人若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股东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化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股东仍将遵守前述承诺。若未履行前述股份锁定承诺,本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股东深圳市奥博合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奥博合鑫”)、深圳市奥博合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奥博合利”)及深圳市奥博合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奥博合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股东仍将遵守前述承诺。若未履行前述股份锁定承诺,本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股东北京航天科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温福君、李井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股东仍将遵守前述承诺。若未履行前述股份锁定承诺,本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0%(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减持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数量视需要而定。3、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本次发行股票后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价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6月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前述承诺。4、本人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5、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6、自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时,本人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雅化集团、航天基金承诺:“1、本股东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股东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30%(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减持数量应作相应调整)。3、本股东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4、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5、自本股东及本股东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时,本股东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奥博合利承诺:“1、本股东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股东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减持数量应作相应调整)。3、本股东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4、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5、自本股东及本股东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时,本股东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周一玲、吴多义、吴龙祥、裴海兴、崔季红、喻芳承诺:“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二、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追加以下承诺:

  1.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6月7日)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前述承诺。且本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或者拒绝履行前述承诺事项。

  2.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人若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以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启动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可协商确定股价稳定措施或根据以下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出席审议该等回购事宜的董事会并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出席审议该等回购事宜的股东大会并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的10%,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的20%。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

  ④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6)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自愿主动增持公司股票,但若公司股东大会未能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者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已由公司以回购股份方式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必须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若公司股东大会未能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者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已由公司以回购股份方式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前述事实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其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税后)的10%;

  ②增持价格:增持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

  ③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公司董事会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做出终止增持股份决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景谷、明刚、周一玲、吴龙祥、裴海兴、崔季红可自愿主动增持公司股票,但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但公司在其后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明刚、明景谷已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但公司在其后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事实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其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20%。

  ②增持价格:增持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

  (4)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同等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应承诺。

  (5)公司董事会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做出终止增持股份决定。

  三、在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承诺函之承诺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相关未履行承诺的主体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一、公司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首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就股份回购价格,公司股票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公司股票已经上市的,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将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三、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者按照公司与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刚、明景谷承诺如下:

  “一、本人确认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促成公司按照承诺事项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做出上述认定后的30日内启动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工作;回购价格为回购义务触发当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孰高者(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股份将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存在过错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者按照公司与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景谷、明刚、周一玲、刘平凯、王洪民、汪旭光、张清伟、郑馥丽、吴多义、喻芳、翟雄鹰、吴龙祥、裴海兴、崔季红承诺如下:

  “一、本人确认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存在过错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者按照公司与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上述承诺。”

  2、有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1、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公司为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本所为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的承诺

  “本所为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特作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4.如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公司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刚、明景谷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特作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 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20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如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人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景谷、明刚、周一玲、刘平凯、王洪民、汪旭光、张清伟、郑馥丽、吴多义、喻芳、翟雄鹰、吴龙祥、裴海兴、崔季红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特作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20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如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人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雅化集团、奥博合利、航天基金,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特作如下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20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如本企业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企业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企业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企业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生产效益还需一定时间,公司的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大幅增长,本次发行完成后可能会摊薄股东的即期回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将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研发与技术优势、发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近年来,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持续增长,业务发展态势良好。公司长期注重研发投入,建成了一支稳定高效的研发队伍,成功实施了众多重要研发项目,不断提升公司的技术,也为未来的发展战略储备了必要技术。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将新建研发中心,建立并完善技术研发和创新体系,培养和引进研发人才,改善公司的研发条件,加大对智能装备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发力度。在维护现有客户业务范围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国内外市场,稳定公司在民爆装备行业的领先地位。通过横向开发,促进业务向智能化、信息化方向延伸;通过纵向整合,促进业务向产业链上下游有益延伸,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实现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的全面提升。

  2.提升管理水平,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生产环节管控,改进生产产品质量控制流程,提高生产组织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公司运营成本支出,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公司还将努力提升公司的综合管理水平,完善和改进公司的薪酬制度,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并加大人才培养和优秀人才的引进,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夯实基础。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投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以使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公司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刚、明景谷做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明景谷、明刚、周一玲、刘平凯、王洪民、汪旭光、张清伟、郑馥丽、吴龙祥、裴海兴、崔季红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为: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为: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且现金流较为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在提议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董事会会议中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6)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①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②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③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④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⑤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当年)股利分配具体计划为:

  (1)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并得以实施,则公司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 2043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总额不超过2,827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827万股,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有的股份,发行价格为11.64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79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金奥博”,股票代码“002917”。本次公开发行的2,827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12月8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12月8日

  (三)股票简称:金奥博

  (四)股票代码:002917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1,306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827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827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HENZHEN KING EXPLOR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RPORATION

  3、注册资本:8,479万元(本次发行前)

  4、法定代表人:明景谷

  5、成立日期:1994年01月19日,于2016年03月28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6、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R2-A栋3、4层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复合乳化器、连续乳化工艺、设备、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智能装备、机电化工产品、计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及以上项目的设计、开发、技术转让和咨询服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信息化软件、计算机网络的技术开发(不含限制项目);自有物业租赁;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复合乳化器、连续乳化工艺、设备、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智能装备、机电化工产品、计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

  8、主营业务:公司是民爆行业生产和爆破企业的综合服务商,主营业务是为客户提供生产民爆器材的成套工艺技术、装备、软件系统及工业炸药关键原辅材料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9、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分类,公司业务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分类代码:C26)。

  10、邮政编码:518057

  11、电话号码:0755-26970939

  12、传真号码:0755-86567653

  13、互联网网址:www.kingexplorer.com

  14、电子信箱:ir@kingexplorer.com

  15、董事会秘书:周一玲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84,790,000股,发行后为113,060,000股。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明景谷、明刚父子,明刚先生直接持有33,912,000股股份,明景谷先生直接持有13,608,000股股份,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42.03%。

  1、明景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40年出生,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专家委员会委员。曾任长沙矿山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研究室主任、深圳市爱特实业公司工业技术研究所所长和金奥博有限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2、明刚,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国务院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贸与民爆专业委员会专家,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副理事长,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工程师,美国EDS公司项目经理。2005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文件签署之日,本公司控股股东明刚除控制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公司外,还持有广东正维咨询服务有限公司42%的股权。除此以外,本公司控股股东明刚、明景谷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57,326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2,827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有的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1.64元/股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

  (1)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827万股。其中,通过网下相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282.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2,544.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即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59,348股,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1%。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2,906.28万元。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2月5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XYZH/2017SZA20621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681.42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

  每股发行费用(不含税):1.30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32,906.28万元,扣除本公司需承担的3,681.42万元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224.86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06元/股(按照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5066元/股(按照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2017年1-6月的利润表、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上述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XYZH/2017SZA2059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17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及2017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发行人申报会计师信永中和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XYZH/2017SZA20616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中“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公司不再披露2017年三季度度报告。

  本公司2017年业绩预计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上述业绩预计不构成公司对2017年的业绩预测及利润承诺。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的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二、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自2017年11月28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八)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十二)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担任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7日

本版导读

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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