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03-14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190 证券简称:成飞集成 公告编号:2018-029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二)《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锂电(江苏)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3月13日14:40在河南省洛阳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石晓卿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12日15:00至2018年3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4,239,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8,729,343股的54.146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4,226,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8,729,343股的54.1428%。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8,729,343股的0.0038%。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520,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8,729,343股的0.9813%。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选举李上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4,239,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20,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锂电(江苏)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34%;反对194,233,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9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903%;反对3,513,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0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文泽雄、臧建建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4日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中伦成律(见)字第013753-0008-031301号

  致: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

  3.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

  4. 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锂电(江苏)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5.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7.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9.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2月14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及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3月13日14:40在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滨河北路66号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12日15:00至2018年3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止2018年3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94,239,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8,729,343股的54.146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94,226,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4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李上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4,239,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为:同意3,520,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锂电(江苏)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34%;反对194,233,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9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903%;反对3,513,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0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樊斌   臧建建

  经办律师:文泽雄

  2018年3月13日

本版导读

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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