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大华合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8-03-14 来源: 作者:

  (上接B69版)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区支行

  ⑤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账号:443066450018010046284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学府支行

  ⑥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000020829200412316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八卦岭支行

  ⑦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755918093810802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城支行

  以上七个账户均可进行资金的划入,银行户名须填写完整,包含括号和括号里的全部内容。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机构投资者当日提交申请并在当日规定时间内认购资金到账,方可视为有效申请;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未到账,实际资金到账之日提交的申请可视为有效申请;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但是晚于规定时间,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3、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过户登记与退款

  1、本基金登记机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2、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

  五、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募集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及有效认购申请资金产生的利息一并划入在托管人的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若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在按照规定办理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后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3、若基金合同未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六、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年1月7日

  客服电话:400-800-4800

  电话:0755-22623179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吴小红

  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联系人: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同本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部分第8点内容。

  (四)登记机构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七、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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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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