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03-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之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22,297.8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起诉重庆海龙土地整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公司")请求判令海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资金占用损失、退还保证金等。2018年3月12日重庆五中院作出(2018)渝05民初30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截止目前,本案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重庆海龙土地整治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

  2011年12月16日,原、被告就海龙村康居工程及楼宇工业园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12月5日,双方又就海龙村巴渝新居(一期)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原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并在2016年10月进行全部工程移交,2017年10月向被告提交与合同有关的工程结算资料。但被告拒不办理工程结算且拖延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截止起诉时被告仍拒不支付工程欠款。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1,987.09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分段计算,从2014年8月起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底为1,210.65万元);

  2.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310.8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3.判令原告对被告案涉两工程截至2016年4月8日所有未出售房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工程款、资金占用损失、保证金等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或确认原告的工程款优先受偿;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责成八建公司积极处理此次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渝05民初300号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4日

本版导读

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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