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2018-03-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关于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号),主要内容如下: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2017年12月27日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3,357,525元,并预计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正面影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月20日才在公司临时公告(编号:2018-003)中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对于江西证监局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对上述法规制度的理解和执行,强化勤勉尽责意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14日

本版导读

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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