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通裕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03-14 来源: 作者:

  (上接B17版)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交通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交通银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交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交通银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19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0755)26948034

  传真:(0755)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魏艳薇

  联系电话:(010)6619 0989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4层3405号

  邮编: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021)38424889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www.rtfund.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韦荣涛

  联系电话:(0755)26947504

  传真:(0755)26948079

  (二)其他销售机构

  (1)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杜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融通通裕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融通通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融通通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融通通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13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通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26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融通通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2日生效。

  2018年2月5日融通通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融通通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融通通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发起式基金,由开放式变更为三个月定期开放式,不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修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并同意将“融通通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融通通裕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18年3月14日起,《融通通裕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融通通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三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申购费用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本基金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普通客户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100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4、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94,482.2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482.24份基金份额。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为1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99,900元

  申购费用=100元

  申购份额=99,900/1.0500=95,142.86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为1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142.86份基金份额。

  5、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其所对应的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时,其所对应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30元,投资者将申购的100,000份基金份额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0%=606.5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资者将同一开放期内申购的10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的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申购的措施。

  9、当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基金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首日,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70%以上的赎回申请,应当全部自动延期到下一工作日办理,在下一工作日基金资产流动性允许的情况下可予以全部接受和确认,否则继续顺延到下一工作日,但最多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70%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并不晚于延长开放期的最后一天全部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按照前段所述的方式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部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优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组合久期,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2、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并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3、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并结合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有效地利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究和跟踪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4、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根据券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等子市场。综合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场的信用状况、各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对几个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等价税后收益)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

  本基金从债券票息率、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等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从中选择具有较高票息率且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1)、(1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融通通裕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融通通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基金估值时;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发起资金申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债券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4、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6、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7、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作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指违约风险。本基金的信用风险分析主要针对债券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引起的损失。

  2、债券发行人信用评级下降导致的个券价格下跌损失。

  3、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或违规投资操作而引起的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金融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导致金融资产无法在价格平稳变动的基础上被购入或者卖出。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1、大额赎回: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在交易过程中,有发生集中大额赎回的可能性。集中大额赎回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难度加剧,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可能由于大额出售个券引致个券价格出现大幅波动,从而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2、特殊的市场情形:在特殊市场情形下,如市场资金紧张时,市场整体流动性降低,将可能导致个券的变现能力减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为了控制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跟踪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能够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从投资品种来看,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有活跃市场的利率债及信用债。利率债方面,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信用债方面,本基金将从债券久期、评级分布、行业集中度等方面入手,分散信用债持仓集中度,严格控制长久期、低评级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同时,本基金将对持有单一债券及同一发行人所发行债券占基金净资产比例进行控制,以使本基金投资组合保持良好流动性。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首日,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70%以上的赎回申请,应当全部自动延期到下一工作日办理,在下一工作日基金资产流动性允许的情况下可予以全部接受和确认,否则继续顺延到下一工作日,但最多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70%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并不晚于延长开放期的最后一天全部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按照前段所述的方式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管理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潜在的影响

  本基金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各种工具实施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如下:

  (1)暂停赎回、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基金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敬请投资者留意在本基金发生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或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2)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敬请投资者留意因份额持有期限较短而在基金份额赎回时被收取较高赎回费的风险。

  (3)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下转B19版)

本版导读

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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