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进展公告

2018-03-14 来源: 作者:

  股东双峰县金通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7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2017-084),持有公司股份14,59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49%)的股东双峰县金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贸易”,原名深圳市亚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2,018,47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34%)。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2018年2月22日,因金通贸易减持计划的时间已过半,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进展公告》(2018-030),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2月2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截至2018年3月13日,金通贸易的减持数量已过半,现将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截至本公告日,金通贸易于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3月13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009,2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708%;截至本公告日,金通贸易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584,2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52%。

  2、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1、金通贸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做有关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承诺如下:

  承诺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转让的股份可能达到上市时其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100%,减持价格为届时市场价格。其在转让所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

  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违约之日起,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及薪酬(如有)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其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其履行承诺或依法弥补完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截至本公告日,金通贸易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周新凱先生持有金通贸易35.29%的股份。周新凱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做有关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承诺如下:

  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其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0月14日收到周新凱先生的辞职报告,并于2016年10月15日披露了《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编号:2016-067)。周新凱先生辞职后,应当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对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管理。

  截至本公告日,周新凱先生未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其他相关说明

  1、金通贸易的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金通贸易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截至本公告日,金通贸易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3,50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40.77%,占公司总股本的1.56%。

  4、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金通贸易的减持计划的有关事项,截至本公告日,金通贸易严格遵守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预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形。

  5、金通贸易的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金通贸易承诺将继续实施预披露公告内的减持计划。公司将持续关注金通贸易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金通贸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双峰县金通贸易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减持进展情况的告知函》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13日

本版导读

2018-03-14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