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18-03-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收到执行裁定书的情况

  2018年3月12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8位自然人张少利、孟凡凡、曾威、王小奇、王一鸣、李秀萍、冯和华、韩静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对本公司下达的8份执行裁定书:(2018)甘01执90号、(2018)甘01执91号、(2018)甘01执92号、(2018)甘01执93号、(2018)甘01执94号、(2018)甘01执102号、(2018)甘01执104号、(2018)甘01执105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

  2、案由

  兰州中院依据已经发生律法效力的(2017)甘01民初227号、228号、230号、229号、231号、113号、112号、1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做出裁定。

  三、裁定情况

  上述8份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转被执行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640,027.00元(其中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617,879.00元,案件受理费13,478.00元,执行费8,67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计算),具体情况如下表:

  ■

  (二)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书结果(含以上8名当事人在内,共有10名当事人),公司已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计提了预计负债23,107,810.72元(含案件受理费173,892.00元、赔偿款22,933,918.72元),详见2017年8月30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因此,截止本公告日,本次执行裁定书对公司2017年期末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法院对另外两名当事人诉讼的判决结果,判断其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六、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2018年3月12日,公司同时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与8份《执行裁定书》相同文号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七、备查文件

  1、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甘01执90号、(2018)甘01执91号、(2018)甘01执92号、(2018)甘01执93号、(2018)甘01执94号、(2018)甘01执102号、(2018)甘01执104号、(2018)甘01执105号。

  2、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甘01执90号、(2018)甘01执91号、(2018)甘01执92号、(2018)甘01执93号、(2018)甘01执94号、(2018)甘01执102号、(2018)甘01执104号、(2018)甘01执105号。

  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8)甘01执90号、(2018)甘01执91号、(2018)甘01执92号、(2018)甘01执93号、(2018)甘01执94号、(2018)甘01执102号、(2018)甘01执104号、(2018)甘01执105号。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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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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