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二)

2018-03-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98名自然人原告诉求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3,787.87万元并承担诉讼案件的受理费。法院已陆续对该等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按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扣除60%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在此基础上按原告实际佣金比例或是法院酌定比例计算佣金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司已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各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对公司的影响: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公司已于2017年度按照会计政策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计提预计负债并列入营业外支出1,509.22万元(未经审计)。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本次公司上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部分股票投资者以其投资损失与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类诉讼,诉求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6日至2017年8月23日发布的相关诉讼公告。

  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受理后陆续开庭审理,并于近期逐渐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于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3月8日收到了法院发来的(2017)沪01民初161号、(2017)沪01民初174号、(2017)沪01民初209号、(2017)沪01民初275号、(2017)沪01民初355号、(2017)沪01民初361号、(2017)沪01民初497号、(2017)沪01民初676号、(2017)沪01民初679号、(2017)沪01民初704号、(2017)沪01民初705号、(2017)沪01民初706号、(2017)沪01民初718号、(2017)沪01民初729号、(2017)沪01民初741号、(2017)沪01民初743号、(2017)沪01民初754号、(2017)沪01民初766号、(2017)沪01民初777号及(2017)沪01民初830号等20份《民事判决书》。根据前述20份《民事判决书》,98名自然人原告诉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3,787.87万元并承担诉讼案件的受理费,法院判令公司按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扣除60%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在此基础上按原告实际佣金比例或是法院酌定比例计算佣金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已于2018年3月3日、2018年3月10日就该等诉讼案件的判决发布的相关公告。

  就上述一审判决,本公司于近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的上诉状。

  二、本次公司上诉的内容及其理由

  1、诉讼当事人

  (1)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上述20份《民事判决书》中的98名自然人原告

  2、上诉请求及其理由

  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应由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61号、(2017)沪01民初174号、(2017)沪01民初209号、(2017)沪01民初275号、(2017)沪01民初355号、(2017)沪01民初361号、(2017)沪01民初497号、(2017)沪01民初676号、(2017)沪01民初679号、(2017)沪01民初704号、(2017)沪01民初705号、(2017)沪01民初706号、(2017)沪01民初718号、(2017)沪01民初729号、(2017)沪01民初741号、(2017)沪01民初743号、(2017)沪01民初754号、(2017)沪01民初766号、(2017)沪01民初777号及(2017)沪0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各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根据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司已于2017年度按照会计政策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计提预计负债并列入营业外支出1,509.22万元(未经审计)。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

  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2月8日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2017)沪01民初224号、(2017)沪01民初264号、(2017)沪01民初357号、(2017)沪01民初375号、(2017)沪01民初407号、(2017)沪01民初473号、(2017)沪01民初535号、(2017)沪01民初672号、(2017)沪01民初673号、(2017)沪01民初717号及(2017)沪01民初789号等11份《民事判决书》,并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发布的《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8-010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上述(2017)沪0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中1名自然人原告的《民事上诉状》,该自然人原告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一审判决,支持其(原审原告)诉讼请求。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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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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