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3-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20日

  ● 债券付息日:2018年3月21日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发行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公司将于2018年3月21日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翠微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6翠微01”,代码“136299”。

  3、发行规模:人民币5.5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市场询价结果协商确定,为3.0%。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9、起息日:2016年3月21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间每年的3月21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3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3月2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3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计息期限: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

  2、按照《翠微股份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6翠微01”的票面利率为3.00%,每手“16翠微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0.0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 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20日

  2、 债券付息日:2018年3月2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3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翠微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10%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所得税款,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于2018年3月31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需加盖公章)并传真至本公司,并将本公告所附表格原件及证券账户卡、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翠微大厦六层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0036 传真号码:010-68159573

  本公司将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公司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款,如上述非居民企业未提供上述资料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工作,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

  联系人:姜荣生 孙莉

  电话:010-68241688

  传真:010-6815957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人:张钟伟

  电话:010-85130679

  传真:010-65608450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4日

  附件:

  本期债券2018年付息事宜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债券代码:136299 债券简称:“16翠微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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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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