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03-19 来源: 作者: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是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每2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如无特别指明,本基金合同中的保本周期即指当期保本周期

  39、触发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前到期的参考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均连续20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20个工作日当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40、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即保本周期起始之日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情形下,指达到触发收益率之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无特别指明,本基金合同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41、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2、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43、到期操作:指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45、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46、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7、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48、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9、保本金额: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50、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和保本赔付差额

  51、保证: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52、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5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8、《业务规则》: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6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本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73、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74、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障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及募集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3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保本周期及触发收益率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每2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均连续20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20个工作日当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累计净值增长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12%,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但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下同)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以下简称“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一、保本保障机制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但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证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下转B46版)

本版导读

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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