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追索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姚德坤等欠款起诉案件的公告

2018-03-20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38,545,084.9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将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作为被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梧州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清偿欠款、利息及律师费共计38,545,084.97元。近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事务所寄来的梧州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桂04民初19号,梧州中院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立案。

  公司转让鼎恒升药业股权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2017年7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公告》、《中恒集团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进展的公告》。

  (一)原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梧州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欧阳静波

  (二)被告一: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姚德坤

  被告二: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小扬气镇永兴街

  法定代表人:姚德坤

  被告三:姚德坤(系被告一、被告二的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身份证号:232700196510******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民事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股权转让协议》"),由被告二、被告三受让原告持有的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即被告一)100%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第4.1条约定,双方共同委托审计机构以2016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目标公司(即被告一)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评估,被告一欠甲方(即原告)债务金额最终以届时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第4.2.1条约定,被告一所欠原告债务由乙方(即被告二)、丙方(即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2.2条约定,以被告三向原告转让其所持被告二股份的方式对被告一欠原告的债务进行偿还,且该股份转让应在被告二、被告三取得被告一股权后6个月内完成。第4.2.3条同时约定,若协议第4.2.2条约定的偿债股份转让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则三方另行协商其他清偿措施。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被告二、被告三于2016年7月11日付清股权转让款。后协议双方于2016年7月29日完成被告一100%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2016年9月23日,被告一委托的由股权转让双方共同选定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同)出具大信审字[2016]第5-00393号《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经审计的截至2016年6月30日被告一欠原告债务为人民币35,722,532.18元。

  经原告催告,被告二、被告三于2017年7月10日与原告签订《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1.2条确认被告一截至2016年6月30日欠原告债务金额为人民币35,722,532.18元,第2.1条约定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2.2条中,被告二、被告三内部约定由被告二承担上述债务中的25,005,772.50元,被告三承担上述债务中的10,716,759.68元。第2.3条还约定在原告按本协议约定获得债务清偿前,被告二、被告三自愿就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影响原告对被告一主张债权。

  但该《补充协议》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告,并经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1月21日发出敦促履行偿债义务的律师函,被告二、被告三均未向原告履行任何偿债义务。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的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并未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些协议均是合法有效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实际、全面履行其所负合同义务,而被告二、被告三却没有履行自身依法、依约负有的清偿债务义务。原告有权根据以上协议的约定,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债务,赔偿迟延偿还债务导致的利息损失,并承担因本诉讼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

  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人民币35,722,532.18元;

  2、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迟延清偿欠款导致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年)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17年12月30日为人民币2,162,552.79元,应继续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660,00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与诉讼相关的全部费用。

  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标的总额暂计至2017年12月30日为人民币38,545,084.97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0日

本版导读

2018-03-20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