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03-20 来源: 作者:

  持股5%以上的股东蒋九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威股份")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蒋九明先生关于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的《告知函》。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蒋九明先生送达的《告知函》,蒋九明先生于2018年3月16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8日出具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18)皖民初8号]及诉讼相关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蒋九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被告:蒋九明,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蒋九明向原告清偿融资本金人民币835,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蒋九明向原告支付期期内利息人民币5,990,661.11元,延期利息人民币20,422,708.33元(以融资本金人民币83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共150日,利息按年利率5.87%计算。实际请求至被告向原告清偿融资本金之日止),违约金人民币63,074,299.58元(以应付回购款840,990,661.11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共150日,按每日0.05%计算。实际请求至被告向原告清偿融资本金之日止),合计人民币89,487,669.02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蒋九明质押给原告的15300万股顺威股份股票(证券代码002676)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和127.5万元现金分红在本诉状1、2、4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人民币100万元、差旅费由被告承担。

  (第1、2项请求与第4项请求中律师费金额相加为人民币925,487,669.02元)

  (二)事实与理由

  2016年8月5日,被告蒋九明与原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HAZG-QRKY-201601-1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6年8月5日,根据该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相关业务规则,蒋九明以15300万股顺威股份股票(证券代码:002676。原始质押8500万股,但根据广东顺威《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显示,"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8股",故质押的8500万股变为15300万股)向原告质押融资人民币835,000,000元(《协议》第27条),约定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8月5日,回购交易日为2017年8月3日,回购年利率5.87%(《协议》第28条)。被告应按季支付利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被告应在结息日次日支付当期利息,在到期日支付最后一期利息(《协议》第29条)。逾期将视为违约,同时也约定了违约责任。另协议还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原告所在地管辖法院以诉讼解决(《协议》第61条)。

  截至2017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共计支付利息人民币43,432,293.06元,之后未再支付利息。2017年8月3日,原告根据协议约定要求蒋九明到期购回上述融资本金及支付利息,但蒋九明未按约履行购回义务。原告认为,蒋九明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按约对其进行违约处置。

  综上所述,特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起诉至贵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三)民事裁定书内容

  申请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被申请人:蒋九明,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人华安证券般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九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申请人蒋九明持有的15300万股顺威股份股票及127.5万元现金分红。担保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蒋九明深市证券账号0125******内15300万股顺威股份股票。

  2、冻结被申请人蒋九明资金账号8050******内现金分红款127.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以上关于蒋九明先生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况,可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大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6)。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18)皖民初8号]及诉讼相关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皖民初8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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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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