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8 年付息公告

2018-03-20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8年 3月 23 日

  ●债券付息日: 2018 年3月 26 日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3月24日发行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年 3月26日(2018年 3 月 24日至2018年 3月 25日为法定节假日)开始支付自 2017年 3月 24日至 2018年3月2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二)债券简称:17宝材02

  (三)债券代码: 145439

  (四)发行总额:30,000万元

  (五)债券期限: 3 年期,第 2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 6.8%,在债券存续期内前 2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2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2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1 年固定不变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八)计息期限:2017 年 3月24日至2020年 3月 2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计息期限为2017年3月24日至2019年3月23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0年每年的 3月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年至 2019年每年的 3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挂牌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4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结果公告》(临2017-018号)的内容,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6.8%,每手"17宝材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8.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23日

  (二)付息日:2018年3月26日(因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25日为法定节假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3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7宝材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宝材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公司,然后由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

  联系人:王维舟

  联系电话:0464-2915999

  邮政编码: 154603

  (二)主承销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金元证券

  联系人:黄芸

  联系电话:010-83958979

  邮政编码:100032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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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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