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3-20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4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3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18日下午15:00至2018年3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洁晓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436,09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65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36,08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65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9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8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信用额度货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08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96%;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08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96%;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08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96%;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5,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5%;反对7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79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5,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5%;反对7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79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08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96%;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08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96%;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08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96%;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08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96%;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3月20日

本版导读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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